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才能有效,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安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才能有效,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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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编者按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对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实践中由于案情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案件管辖的所有可能性,因此,针对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

截止2020年6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管辖权异议”(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392695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为1779篇。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1.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1]

2.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目的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出案件审理的正当性。[2]

3.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即当事人不能对第二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3]

参考文献:

[1]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14页。

[2]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4页。

[3]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15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1.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2.确定管辖的要素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

案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阶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此阶段一般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且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无锡分行)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并未提交形式上清晰明确、内容上无疑意、无争议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签订管辖协议条款,且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构成约束,故其不能以表见代理成立为由主张管辖条款发生效力。即使经过实体审理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也只涉及案件当事人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实务要点二:当事人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如受理在先案件的诉讼请求涵盖后案的某项诉讼请求,并且前后两案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均基于同一案涉协议,应当认定该情形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案件由受理在先的法院管辖。

案件: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是对同一笔借款发生的先后合同,前者确定了借款数额及债权债务主体等事宜,后者重新约定了债务主体以及担保事宜,但仍针对的是同一借款事实,二者不可割裂看待。本案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965号案件(以下简称深圳中院965号案件)均是基于《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其中包含了借款关系、债权担保、债务转让等多重法律关系。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两份协议中均为利益关联方,因此均具备当事人主体资格。深圳中院965号案件受理在先,该案第1项诉讼请求已涵盖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的内容,即确认应还款数额必然要确认借款本金及已还款数额等情况;该案第2项诉讼请求与本案第2项诉讼请求均涉及案涉借款的担保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等问题,其判断依据也均基于《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因此,本案与深圳中院965号案件虽然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上不完全相同,但是两案均是基于《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多个相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的,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纠纷的一体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当事人就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提出异议时,若被告提交居住证明,但其居住房屋实际上长期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仅是偶尔居住,则不符合居住的经常性,此时应当按照被告户籍地确定管辖。

案件:武某军与顾某委托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顾某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提交了一份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2018年3月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顾某于2011年购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水韵金城15幢1单元202室住房。于2016年起居住至今”。但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6日的调查笔录,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称,“顾某位于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水韵金城15幢1单元202室住房从2014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一直出租给他人。租赁协议到期后顾某也是偶尔居住”。同时提供了3份《租房协议书》。在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先后作出两份内容矛盾的说明,且《租房协议书》显示在顾某起诉前8个月,其位于浙江省嘉善县的房屋仍出租给他人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顾某离开住所地在起诉前连续在浙江省嘉善县居住一年以上,本案仍应按照顾某户籍地确定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为顾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不当。

实务要点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诉讼标的额,若被告主张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公司)提起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程序的运转围绕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中建七局公司请求的标的额即为诉讼标的额,是人民法院确认级别管辖和确定诉讼费用交纳等事项的重要依据。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上诉称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以可以得到判决支持的金额确定管辖,该主张显悖法理,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当事人就合同解除案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时,除了依据诉讼标的额外,还要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管辖。

案件:娄某飞与田某贵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双方基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涉及争议价款,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必然对价款5000万元的合同标的产生法律后果,故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亦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在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时,如果仅仅依据当事人主张返还赔偿的具体金额,而完全不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着实有违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案件时,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在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之请求,对方提出相应抗辩时,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亦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认定。本案中,田某贵变更之后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即请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仅该项诉请对应的诉讼标的额即超过500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结 语

管辖权异议包括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提出异议。首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为程序性审查,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该确定管辖的要素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若被告主张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则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其次,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结合诉讼请求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比如若当事人就合同解除案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时,除了依据诉讼标的额外,还要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等因素确定管辖。再次,就“一案两诉”的情形,若当事人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如受理在先案件的诉讼请求涵盖后案的某项诉讼请求,并且前后两案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均基于同一案涉协议,则案件由受理在先的法院管辖。最后,就常见的经常居住地的确定问题,若被告提交居住证明,但其居住房屋实际上长期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也是偶尔居住,则不符合居住的经常性,此时应当按照被告户籍地确定管辖。

来源:判例研究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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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免费下载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三个条件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既关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又影响审判效率的运行,不可不重视。然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被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当事人,往往会产生“这家法院为什么(没)有管辖权”的困惑。实际上,可能是因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未满足相应的程序或实体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可能得到支持?下文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几种常见的类型进行举例。


大家不妨先来做题,测试一下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程度。

开始答题




Q1

A与B实际在C地签署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首部明确合同签订地位于D地。请问D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A

B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Q2


民间借贷纠纷中,A公司向B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B公司向A公司给付借款后,因A公司未及时向B公司偿还借款,B公司遂起诉A公司偿还借款。请问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A

B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Q3


A公司向B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B与C签订债权转让协议,B将债权转让给C,并有效通知了A。债权转让协议中未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后A未按时向C还款,C起诉A还款,请问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A

B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Q4


A公司起诉B公司,B公司住所地法院已立案受理。B公司于第一次开庭时进行了应诉答辩,庭后向法院首次提出管辖异议,请问能否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

A

B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你都答对了吗?


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关于合同签订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也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目前司法实践中亦多采取此种处理方式。


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上述法条中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即当事人只有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履行地”的,才能认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没有书面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不能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题中,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地位于D地,故D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见,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争议标的之类型进行判断。对“争议标的”的理解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义务来确定,不能与诉讼请求、合同责任相混淆。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且给付货币属于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



第二题中,债权人B要求债务人A偿还欠款就是基于借贷合同本身所明确的义务,属于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此时,“接受货币一方”要依据合同的实体内容确定,原告B在合同中即是接受货币方,故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B公司住所地法院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B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债权转让,如何认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虽经转让,但如果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因为在债权转让关系中,债权受让人只是受让原债权人的权利,并不能创设新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权利。原协议管辖条款适用于债权受让人,当其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



第三题中,债权转让协议中未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新债权人与债务人仍受原协议管辖所约束,B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应何时提出?超期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四题中,被告B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了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能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



作者 上海二中院 于家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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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二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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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莱西法院在审理一起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被告王某某滥用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其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不予退还。

2019年7月,原告某公司以挂靠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王某某诉至莱西法院,沽河法庭工作人员到王某某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后,王某某又通过邮件向莱西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王某某住所地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经审查,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产生诉讼,约定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办案法官通过微信向其释法,劝其撤回申请,王某某认为这样可以拖延时间,拒绝撤回申请。

莱西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认为王某某的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依法不予审查,申请费100元不予退还,随后向其发出了不予审查的通知书。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此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了设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不能听之任之,要依法予以规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并指出对此类情形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情节较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申请费不予退还;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的制裁。

来源:莱西法院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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