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后多久出裁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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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是否缴费
【裁判要旨】当事人针对生效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其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等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围绕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并无管辖权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的事由,故其关于管辖错误而提起的再审申请并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负责人:申希国,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旋,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法定代表人:陈文礼,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巧园,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利国镇
法定代表人:陈召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冰海,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原审被告:陈阳,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原审被告:王兴梅,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盟公司)、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陈冰海、陈阳、王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20)苏民辖终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事实与理由:一、长城公司所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非原裁定认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共同是指共同诉讼人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决定了权利人、义务人一起应诉,共同参加诉讼,由此导致诉讼主体必须合并。诉讼标的的同一种类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属于同一种类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诉讼标的作为独立之诉审理,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同一种类的几个诉讼标的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该情形既存在诉讼主体的合并,也存在诉讼客体的合并。本案中,翔盟公司与江苏银行签订的共计15份借款合同,形成15个独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又基于15份借款合同形成了相对应的担保合同关系。长城公司就15份借款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并不存在诉讼主体合并的情形,而仅仅是诉讼客体的合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已经查明本案所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符合受诉条件,从而决定合并审理本案,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同时,该院合并审理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成本,并无不当。
二、原裁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制定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精神。
为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江苏省高院于2020年7月1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中明确,对于法律规则适用不明、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或案件当事人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长城公司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8)最高法民辖终117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16号民事裁定书中反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就多份借款合同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向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院立案受理,并驳回了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中也认定该种情形的合并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从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在近期江苏省高院已就类案已经作出裁定并经最高院维持的情况下,仍作出与之相悖的意见,与江苏省高院指定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使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精神相违背。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根据长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可知,长城公司针对的是生效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其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等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围绕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并无管辖权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的事由。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便是本案所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符合受诉条件,要合并审理本案,也应征得当事人同意。故原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 峰
审 判 员 何 君
审 判 员 张爱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日
法 官 助 理 秦润芝
书 记 员 汤陈
来源:民事审判
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请最高法院完善依职权移送管辖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也包括不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管辖,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
一、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该条规定,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如果受理之前发现案件不归本院管辖,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二是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三是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四是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移送管辖的裁定对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将案件退回原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是为防止法院之间就管辖权问题无休止的推诿,拖延诉讼,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移送管辖:一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是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受诉人民法院更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当事人变更后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政区域发生变更。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针对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全面的适用条件及排除性条件,人民法院并不能任意裁定移送管辖。当然,正如您所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则性比较强,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确实存在任意移送管辖、推托管辖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指定管辖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了上级法院通过裁定方式指定管辖法院,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管辖秩序。从我们调研情况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和情形把握较为准确,争议不大,因此,目前并无必要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等。
二、关于当事人能否对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上诉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角度看,这里的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两种裁定形式,一是当事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当事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目的来看,管辖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目的是及时纠正管辖错误,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职权,解决内部具体分工和协调问题。同时,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主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综上,您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全国法院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相关规定,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2日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傅德慧
管辖权异议上诉后不服二审裁定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进行分析,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申请人提出上诉后,往往既不提出理由,也不提供证据,80%以上均是明显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那么,管辖权异议怎么进行裁定?
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三、管辖权异议怎么进行裁定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上诉费用是多少
编者按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对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实践中由于案情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案件管辖的所有可能性,因此,针对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
截止2020年6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管辖权异议”(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392695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为1779篇。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1.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1]
2.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目的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出案件审理的正当性。[2]
3.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即当事人不能对第二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3]
参考文献:
[1]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14页。
[2]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4页。
[3]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15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1.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2.确定管辖的要素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
案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阶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此阶段一般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且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无锡分行)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并未提交形式上清晰明确、内容上无疑意、无争议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签订管辖协议条款,且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构成约束,故其不能以表见代理成立为由主张管辖条款发生效力。即使经过实体审理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也只涉及案件当事人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实务要点二:当事人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如受理在先案件的诉讼请求涵盖后案的某项诉讼请求,并且前后两案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均基于同一案涉协议,应当认定该情形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案件由受理在先的法院管辖。
案件: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是对同一笔借款发生的先后合同,前者确定了借款数额及债权债务主体等事宜,后者重新约定了债务主体以及担保事宜,但仍针对的是同一借款事实,二者不可割裂看待。本案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965号案件(以下简称深圳中院965号案件)均是基于《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其中包含了借款关系、债权担保、债务转让等多重法律关系。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两份协议中均为利益关联方,因此均具备当事人主体资格。深圳中院965号案件受理在先,该案第1项诉讼请求已涵盖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的内容,即确认应还款数额必然要确认借款本金及已还款数额等情况;该案第2项诉讼请求与本案第2项诉讼请求均涉及案涉借款的担保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等问题,其判断依据也均基于《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因此,本案与深圳中院965号案件虽然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上不完全相同,但是两案均是基于《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多个相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的,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纠纷的一体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当事人就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提出异议时,若被告提交居住证明,但其居住房屋实际上长期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仅是偶尔居住,则不符合居住的经常性,此时应当按照被告户籍地确定管辖。
案件:武某军与顾某委托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顾某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提交了一份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2018年3月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顾某于2011年购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水韵金城15幢1单元202室住房。于2016年起居住至今”。但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6日的调查笔录,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称,“顾某位于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水韵金城15幢1单元202室住房从2014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一直出租给他人。租赁协议到期后顾某也是偶尔居住”。同时提供了3份《租房协议书》。在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先后作出两份内容矛盾的说明,且《租房协议书》显示在顾某起诉前8个月,其位于浙江省嘉善县的房屋仍出租给他人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顾某离开住所地在起诉前连续在浙江省嘉善县居住一年以上,本案仍应按照顾某户籍地确定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为顾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不当。
实务要点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诉讼标的额,若被告主张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公司)提起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程序的运转围绕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中建七局公司请求的标的额即为诉讼标的额,是人民法院确认级别管辖和确定诉讼费用交纳等事项的重要依据。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上诉称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以可以得到判决支持的金额确定管辖,该主张显悖法理,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当事人就合同解除案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时,除了依据诉讼标的额外,还要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管辖。
案件:娄某飞与田某贵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双方基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涉及争议价款,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必然对价款5000万元的合同标的产生法律后果,故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亦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在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时,如果仅仅依据当事人主张返还赔偿的具体金额,而完全不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着实有违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案件时,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在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之请求,对方提出相应抗辩时,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亦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认定。本案中,田某贵变更之后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即请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仅该项诉请对应的诉讼标的额即超过500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结 语
管辖权异议包括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提出异议。首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为程序性审查,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该确定管辖的要素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若被告主张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则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其次,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结合诉讼请求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比如若当事人就合同解除案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时,除了依据诉讼标的额外,还要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等因素确定管辖。再次,就“一案两诉”的情形,若当事人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如受理在先案件的诉讼请求涵盖后案的某项诉讼请求,并且前后两案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均基于同一案涉协议,则案件由受理在先的法院管辖。最后,就常见的经常居住地的确定问题,若被告提交居住证明,但其居住房屋实际上长期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也是偶尔居住,则不符合居住的经常性,此时应当按照被告户籍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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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判例研究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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