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的朋友圈说说,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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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吗
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布的一篇文章登上热搜,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文章一经发出立即引发热议,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
那么,到底可不可以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可以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吗?
专家:可以,离婚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夏吟兰长期研究婚姻家事法律,她告诉记者,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律的一项基本精神和原则,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是夫妻任何一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夫妻任何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都应当受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夏吟兰解释,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可以是一方出轨、性格不合等等。
可以仅以“出轨”为由判决离婚吗?
专家:若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
“保障离婚自由并非对离婚没有限制。”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告诉记者,我国司法精神体现的是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出轨行为确实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那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相反,游植龙进一步指出,如果有出轨情形,但是夫妻尚有感情,还有和好可能的,离婚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游植龙说。
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专家:综合分析,谨慎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一些法院据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但是,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并非判决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法定情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晓林特别申明,除却法律明文提到的情形,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另外,即使存在法律提到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过调解有望和好的,人民法院则可不判处解除婚姻关系。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谨慎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不能仅以‘出轨’二字就草率定义。”杨晓林说。
来源: 央广网
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刷屏朋友圈的同时,「离婚自由」这个词也成功地出了圈,成为继「财务自由」、「情绪自由」后,让成年人觉得「太难了」的一件事。婚姻是什么?自由是什么?离婚自由,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三十日内可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 or 结婚冷静?
吃了秤砣要离婚的网友对三十天的「不定时炸弹」感到无比憋屈:「离婚冷静期就像你妈妈让你穿的秋裤」「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我给你讲一个更「憋屈」的故事。在爱尔兰,男女结婚时会在教堂发誓:只有死亡让我们分开。因此无论何种原因的离婚都被视作违背誓言,把人逼疯的四年分居,裹脚布般的离婚手续,令人咋舌的巨额费用让离婚比登天还难。
但是,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结婚登记的费用因此不同:1年需要2000英镑,100年只需要0.5英镑;结婚证书的内容也不同:1年是一本「百科全书」,逐条列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100年只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首席法官的祝福——
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只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只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看到这些,你会觉得憋屈还是有一丝感动?我们不禁问自己:婚姻是什么?恩格斯说:婚姻是一纸「私有化」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而是男男之间对女人「先占权」的契约。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从「我养你」到「我要你养?」,婚姻结构从「圈养」走向「合伙」,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一言不合就离婚成为一种时代标签。
男女平等的觉醒,让每个人都拥有了离婚自由。但是,自由是否等同于随心所欲?去过民政局你会知道,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在同一个大厅,登记大厅的墙上印着一排粉红色的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一辈子,亲爱的你忘了吗?别小看这行标语,它在结婚礼堂里有多感人肺腑,在离婚大厅里就有多杀人诛心。
如果来法院你会看到,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法官在大开眼界的同时,也不免向当事人发出灵魂拷问: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而听到的答案如出一辙:热恋期间被冲昏了头脑。
为什么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
许多悔不当初的离婚背后都是不够慎重地草率结婚再看看爱尔兰的「百年约定」,说的高雅一点,它响在结婚教堂的回音壁,写在结婚证书的誓言里;说的庸俗一点,它嵌在四位数的英镑里,印在四年期的分居中。这或许是「谈钱伤感情」最栩栩如生的现实白描:金钱成本让想结婚的人不敢头脑发热,时间成本让想离婚人们不敢意气用事。 在这两项成本面前,如果你义无反顾,那么恭喜你:你大可自由选择承担责任;而如果你举棋不定,那么对不起:你的感情既然都经不起金钱和时间的考验,又如何负担得婚姻登记大厅墙上的那句「携手走完一辈子」?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社会余音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三思而后行。
法律并非将人民设想成「你妈觉得你需要一条秋裤」的巨婴,只是希望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自始至终都能践行萨特的那句「自由即责任」。
撤销申请后的家暴变本加厉
救人水火 or 助纣为虐?
众多口诛笔伐中,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何种情况上民政局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何种情况上法院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家暴诉讼中有一条「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专业」的施暴者,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然而,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收集家暴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
争取一次判离而绝非:希望对方同意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申请↓变本加厉的家暴
你看,对于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所以,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何桥,明明井水不犯河水,「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即便没有冷静期,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一年可判离
一拖再拖 or 及时止损?
民法典后,想离婚又多了一条新途径:第一次起诉后分居满一年。
本是一道福音,不想也引来了一番误读:
原本第一次起诉后六个月再起诉就可以判离的现在怎么增长到了一年?我想负责任的告诉你:从来没有哪一条规定过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六个月再起诉就一定判离。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即便到了第三次第四次都不会判离,而另一些情况下,如法院通过事实调查,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也并不因是第几次起诉而增大判离的概率。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法院没给判离,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这一规定,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那么下一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不管第一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只要嗣后分居满一年就可以判离,实则是将「两年期」缩短为「一年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深谙「六个月」之道,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为之后的每一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一片后花园。
毕竟,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这就是为什么,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一年者而言,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离婚冷静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结语
在「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与其跟风讨伐,不如静心思考。
自由这个词,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萨特说,自由即选择,选择即责任。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康德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 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让冷静的离婚止损,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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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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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的限制
来源:新京报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身就是公民的权利。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不是为维护“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旧观念,而是对“冲动型离婚”设置的门槛。倾听公众对于立法质量、执行效果的意见、建议,彰显了我国“开门立法”的立法原则。因此,不妨给执行多年、争论较热的法律制度做一个“用户回访”和“全面体检”。
离婚自由是什么意思
在民法典刷屏朋友圈的同时,「离婚自由」这个词也成功地出了圈,成为继「财务自由」、「情绪自由」后,让成年人觉得「太难了」的一件事。
婚姻是什么?
自由是什么?
离婚自由,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三十日内可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 or 结婚冷静?
吃了秤砣要离婚的网友对三十天的「不定时炸弹」感到无比憋屈:
「离婚冷静期就像你妈妈让你穿的秋裤」
「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
我给你讲一个更「憋屈」的故事。
在爱尔兰,男女结婚时会在教堂发誓:只有死亡让我们分开。因此无论何种原因的离婚都被视作违背誓言,把人逼疯的四年分居,裹脚布般的离婚手续,令人咋舌的巨额费用让离婚比登天还难。
但是,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结婚登记的费用因此不同:1年需要2000英镑,100年只需要0.5英镑;结婚证书的内容也不同:1年是一本「百科全书」,逐条列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100年只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首席法官的祝福——
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只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只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
看到这些,你会觉得憋屈还是有一丝感动?
我们不禁问自己:婚姻是什么?
恩格斯说:婚姻是一纸「私有化」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而是男男之间对女人「先占权」的契约。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从「我养你」到「我要你养?」,婚姻结构从「圈养」走向「合伙」,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一言不合就离婚成为一种时代标签。
男女平等的觉醒,让每个人都拥有了离婚自由。
但是,自由是否等同于随心所欲?
去过民政局你会知道,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在同一个大厅,登记大厅的墙上印着一排粉红色的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一辈子,亲爱的你忘了吗?别小看这行标语,它在结婚礼堂里有多感人肺腑,在离婚大厅里就有多杀人诛心。
如果来法院你会看到,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法官在大开眼界的同时,也不免向当事人发出灵魂拷问: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而听到的答案如出一辙:热恋期间被冲昏了头脑。
为什么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
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
许多悔不当初的离婚背后
都是不够慎重地草率结婚
再看看爱尔兰的「百年约定」,说的高雅一点,它响在结婚教堂的回音壁,写在结婚证书的誓言里;说的庸俗一点,它嵌在四位数的英镑里,印在四年期的分居中。这或许是「谈钱伤感情」最栩栩如生的现实白描:金钱成本让想结婚的人不敢头脑发热,时间成本让想离婚人们不敢意气用事。
在这两项成本面前,如果你义无反顾,那么恭喜你:你大可自由选择承担责任;而如果你举棋不定,那么对不起:你的感情既然都经不起金钱和时间的考验,又如何负担得婚姻登记大厅墙上的那句「携手走完一辈子」?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社会余音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三思而后行。
法律并非将人民设想成「你妈觉得你需要一条秋裤」的巨婴,只是希望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自始至终都能践行萨特的那句「自由即责任」。
撤销申请后的家暴变本加厉
救人水火 or 助纣为虐?
众多口诛笔伐中,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
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
何种情况上民政局离婚——
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何种情况上法院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
家暴诉讼中有一条「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专业」的施暴者,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然而,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收集家暴证据
↓
向法院起诉离婚、
↓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
↓
向民政局递交申请
↓
变本加厉的家暴
你看,对于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所以,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何桥,明明井水不犯河水,「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一年可判离
一拖再拖 or 及时止损?
民法典后,想离婚又多了一条新途径:第一次起诉后分居满一年。
本是一道福音,不想也引来了一番误读:
原本第一次起诉后六个月再起诉就可以判离的
现在怎么增长到了一年?
我想负责任的告诉你:从来没有哪一条规定过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六个月再起诉就一定判离。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即便到了第三次第四次都不会判离,而另一些情况下,如法院通过事实调查,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也并不因是第几次起诉而增大判离的概率。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
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法院没给判离,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这一规定,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那么下一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不管第一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只要嗣后分居满一年就可以判离,实则是将「两年期」缩短为「一年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深谙「六个月」之道,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为之后的每一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一片后花园。
毕竟,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这就是为什么,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一年者而言,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离婚冷静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结语
在「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与其跟风讨伐,不如静心思考。
自由这个词,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萨特说,自由即选择,选择即责任。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康德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 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让冷静的离婚止损,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赵霏 编辑:程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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