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未结婚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张先生是否应该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
案情介绍
王女士和张先生在唐山打工期间认识,很快两人坠入爱河,开始了同居生活。后王女士意外怀孕,于是二人开始计划结婚相关事宜,张先生也许诺生完孩子后,回洛阳老家登记结婚。谁知,王女士生完孩子后,张先生却将王女士母子抛弃,并且消失不见。后来,王女士通过多方打听,才了解到张先生在认识王女士之前已有婚约,目前已经和他人登记结婚。王女士伤心欲绝,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张先生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18岁为止。
律师说法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参照上述比例并结合本案,王先生月均收入在3000元,考虑到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并不高,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承担每月600元的抚养义务,维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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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兵毅 律师
编辑:李华
律师介绍
杨兵毅 Yang Bing Yi
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职务:专职律师
专注领域:刑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本科,法学学士,毕业于北华大学法学专业,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810072976。
2016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7年3月领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执业以来每年处理各类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认真、追求极致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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