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时效怎么算能否延长,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安

  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乏有刑事案件这样的重大案件出现。对于此类重大刑事案件,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更会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那么当遇到这类刑事案件时,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是以多长时间为时期呢?

  时效----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的,权利即归消灭。当前世界各国在刑事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起点上有两种类别。

  一种是仿照民法中侵权损害赔偿时效的计算方法,以损害发生、知道损害发生、损害结果发生或者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作为计算起点。

  1958年瑞士《关于联邦及其机构成员和公务员的责任的瑞士联邦法》第20条规定:“如果被害人从知悉损害之时起一年内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给予补偿的请求,联邦的责任消失;无论如何,从公务员的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十年以后,亦同。”其特点是重视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受害人对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态度,对受害人提出了较高的主观要求。

  一种是以法律上的某种决定作为起算点。这一标准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1969年《奥地利刑事赔偿法》第5条规定:“赔偿请求时效为三年,时效从根据第6条所作出的决议生效之开始计算。”1950年制定,1982年修改的《日本刑事补偿法》第7条规定:“补偿的请求,应在无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以内提出”。其特点是重视确定公务行为是否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防止不必要的赔偿请求,并使赔偿请求成功率高,对受害人的主观要求下降了。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的计算起点属于后一种。不同之处在于,各国在确定时效的计算起点上较为明确具体,如决议生效之日起,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确定之日起。

  我国刑事赔偿的时效计算方式如下: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被请求的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权人在期间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

  赔偿时效能否延长?

  关于赔偿时效能否延长,《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赔偿申请立案的条件之一是申请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问,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国家赔偿法》应当吸收有关司法机关关于赔偿请求时效延长的做法。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关于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人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就赔与不赔,赔偿发生和金额作出裁决的方式。其中,协议方式有它的优点,也比较符合中国一贯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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