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期间如何收监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收监是刑事执行程序中的概念,两者分属不同阶段。
(一)留置结束后的情况
1. 如果留置调查后被认定构成职务犯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符合收监条件(如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刑)的,才会收监执行。收监由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送交监狱等执行场所。
2. 如果留置后经调查不构成犯罪,不会进入收监等刑事处罚程序,应解除留置措施,当事人恢复正常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期间主要是监察机关为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的措施,和刑事诉讼中的收监在程序、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两者通过刑事诉讼流程进行衔接。
二、留置和拘传有区别吗
留置和拘传有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属于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 拘传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适用对象
1. 留置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等特定对象。
2. 拘传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范围更广,只要符合刑事诉讼中未被羁押且需要到案接受讯问等情形即可适用。
(三)持续时间
1.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留置和担保方式区别
留置和担保方式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其中抵押、质押和保证是约定担保方式,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约定;定金也是一种约定担保,通过交付定金来确立担保关系。
(二)标的方面
1. 留置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留置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加工好的成品。
2. 担保方式中的抵押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部分动产;质押的标的包括动产和权利;保证没有特定的标的,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定金的标的是货币。
(三)实现方式方面
1.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抵押需要通过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质押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质物或者兑现权利质权来实现;保证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替债务人履行;定金在收受定金方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违约时定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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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留置和担保方式区别,什么叫留置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