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当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的承担如下:
1. 股东负有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需提供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以证明其已将出资款项足额转入公司账户或完成了其他法定出资方式。
2. 若公司或其他股东对股东的出资提出异议,认为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公司或其他股东应承担举证责任。他们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公司财务报表显示未收到出资款项、股东在公司运营中存在明显不当行为导致公司资金短缺等,以支持其主张。
3. 在某些情况下,如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的违法行为及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总之,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
二、股东会前是否必须开董事会
股东会前不一定必须开董事会。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事务。
1. 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非必然要在股东会前召开董事会。有些情况下,股东会直接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即可,无需先经过董事会讨论。
2. 然而,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实际运作中需要,董事会可能会在股东会前召开会议,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初步审议、准备或提出建议,以便股东会能够更高效地做出决策。
3. 另外,若涉及到需要董事会先行决策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特定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宜,通常会先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和表决,之后再提交股东会。
总之,股东会前是否必须开董事会,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三、在哪些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1.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决议无效。
2.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且这种抵触是根本性的,那么该决议无效。
3. 决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比如,召集股东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表决方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股东的意愿无法真实体现,这样的决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决议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得的。如果股东会决议是在股东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通过的,那么该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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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在哪些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