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4天对民警的追责,超期羁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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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指多少天
我们都知道,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法律面前都是需要接受惩罚的,即使是行政机关有出现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也是不可以躲过的。现在的教育虽然有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有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是比较低的,今天我们就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情况来给大家增加一些法律的知识,看看这种情况是怎么解决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说到,面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法院在审理期间可以对他进行拘留调查,拘留的期限最多是37天,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还关押犯罪嫌疑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超期,都是不合法的。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要求解除对自己的羁押,并且公安机关也要严格纠正自己的错误。
一、哪些情况可以重新计算羁押的期限?1、行政机关在对已经羁押的犯罪人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犯罪嫌疑人曾经还有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出现,这时可以直接重新计算羁关押的时间,不需要得到检察院的批准才可以,但前提是要上报这方面的情况,好做一个信息的登记备案;
2、在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谎报自己的真实信息,耽误到案件的调查进度,这时是不计算到羁押的期限内的,只有嫌疑人提供完正确的身份信息之后才开始计算羁押的期限;
3、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的,一般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精神病的鉴定,鉴定的这段时间也是不计入羁押的期限的。
1、对于法院比较难处理的案件,没有及时申请延长羁押的期限,导致超期了;
2、二审的法院对于已经上诉的案件处理得比较慢,审判的结果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下发,从而超期了;
3、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到的信息量大,需要多个部门的交接才可以完成,但这期间花费的时间比较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超出了期限都不知道。
三、变相的超期羁押有哪些情况?1、办案的单位没有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认真执行,导致进度过慢,影响到了羁押的期限;
2、办案单位对于犯罪嫌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存在质疑的时候,没有及时跟其他部门进行沟通,没有认真确认过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就办案;
3、办案单位与负责羁押的部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做好及时的交接工作,导致交接出现了暂停的情况,从而影响到羁押期限。
这里只说了几个常见的超期羁押的情形,还有一些情况是没有说到的,需要大家自己去了解了。羁押作为配合办案单位工作的一种形式,是为了案件能够快速调查清楚,但并不意味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随意受到侵害,即使是公安机关也不行。在这里小编还要提醒大家,在我们的生活中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加法律的意识,免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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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
被羁押5117天之后,邹俊敏终于走出福建省闽西监狱。
2004年4月,邹俊敏因贩卖毒品罪入狱。14年坚持不懈地申诉后,他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经营罪,量刑也从之前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及邹俊敏案,将之作为冤假错案纠正的典型案例。
然而,超期羁押4386天的邹俊敏并未获得国家赔偿。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2018年8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向邹俊敏宣读再审判决,邹俊敏的贩毒罪被改判为非法经营罪。受访者供图
邹俊敏案并非个例。河南农民宋杨禄从绑架罪被改判为非法拘禁罪,超期羁押1351天。湖北商人罗长南因5起合同诈骗案,被判有期徒刑6年,后其中4起被撤销,改判一年,超期羁押4年。宋、罗二人申请国家赔偿,均被拒绝。
与此同时,另一些超期羁押受害者却获得了国家赔偿。比如浙江的“萧山五青年案”、福建黄兴案。其中,黄兴从绑架罪被改判为非法拘禁罪,被超期羁押5841天,获赔186万元。
“目前,涉及再审改判造成超期羁押的赔偿规定主要有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2015年年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对之进行补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说,前者规定,只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才能获赔;后者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可以获赔。
那些曾被法院错判、遭遇超期羁押,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冤错案件受害者,就这样被挡在了国家赔偿的大门外。
只有无罪的人才能获赔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提交了《关于修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议案。他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无罪羁押赔偿,排除了其他有罪但实际已造成超期羁押的情形,“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从正义与公平的价值角度而言,都是不妥当的。”
刘守民因此提出修改国赔法,将那些实际执行刑期超过改判后刑罚的情形,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中国的国家赔偿法颁布于1994年,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两种。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刑事赔偿方面,1994年国赔法列举了5种人身权利受侵犯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其中第15条第3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也就是说,除再审无罪的情况外,其余的都不赔。”某位法学专家解释,当时秉承的原则是“清白者赔偿原则”,唯一的例外是轻罪重判至死刑。
“当时国家经济状况不好,赔偿能力也不好;而且人们认为,受害人救助还未实现,更没理由赔偿有罪的那一方。”一名曾经参与国赔法立法工作的专家说,当时的赔偿原则需要与当时的社会条件相适应。
然而国赔法实施仅4年,福建就出现了再审改判后依然有罪,但仍予以赔偿的案例。
1991年7月,福建省南平市的郑传振因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被福建省邵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南平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95年3月,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本案时撤销了盗窃罪,保留投机倒把罪,改判一年有期徒刑。释放时,他已被超期羁押1638天。
出狱后,郑传振向南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以再审判决只撤销了盗窃罪,并未改判郑无罪为由拒绝赔偿。
后来,郑传振又把官司打到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就此事向最高法院请示。1996年8月,最高法院回复称,1994年国赔法中的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郑传振盗窃罪被撤销,其盗窃罪已执行的刑罚,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回复被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请示答复全书》,作为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补充。
最终,郑传振拿到了福建高院的赔偿决定书,按照前一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额乘以被超期羁押的天数,得到赔偿金16501元。
“后来学者开始呼吁,只要是超期羁押,都应该获得赔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解释,法律要保护公民权利,当事人是否受到损害,应该作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最重要的标准。
顾永忠认为,不给予赔偿不符合宪法要求。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刑法也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顾永忠说,当事人本来应当承受轻罪轻刑,但因为错误裁判被判了重罪,科以重刑,应当赔偿。
2010年国赔法修订时,刑事赔偿范围得以扩大,将逮捕之后、侦查阶段停止追诉等情况纳入其中。据一名参与修订的专家介绍,当时,他和部分学者曾提议将超期羁押赔偿纳入其中,却没有成功。“但修订后的国赔在向着结果责任原则发展,也就是说,不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意愿如何,只要结果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那次修法的进步之处。”
通过司法解释扩大赔偿范围
2015年底“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了再审改判获赔的唯一情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刘守民说,这一条文规定了无罪羁押赔偿,却排除了有罪但超期羁押的情形,尽管并无统计数据,但实际中轻罪重判的例子并不少,这些受害人无法获赔。
2013年获得改判的浙江“萧山五青年案”是一个例外。
王建平是“萧山五青年案”的五位主角之一。经历了17 年牢狱生涯后被无罪释放,王建平用所得的196 万元国家赔偿金投资创业,成为挂牌企业股东。资料图片/周岗峰摄
1997年7月,萧山青年陈建阳等5人被指控犯下两起出租车抢劫、杀人案,被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抢劫罪,三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死缓,一人被判无期徒刑。同年12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5人不断申诉。2013年6月15日,浙江高院另组合议庭,公开再审此案,其中两起出租车抢劫案,一起被认定事实有误,一起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人中两人因此被宣告无罪;另外三人中,两人因盗窃罪获刑一年,一人因抢劫罪获刑三年。
但十几年后的再审改判,导致5人均被超期羁押,其中最少的超期羁押5238天,最多的6362天。
2013年,陈建阳等人针对超期羁押向浙江高院申请国家赔偿。除全案无罪的朱又平、王建平成功获赔190余万元外,部分无罪的陈建阳等3人同样获得了赔偿,高的182万元,低的133万元。
从理论上讲,部分无罪的三人并不符合当时的“无罪羁押原则”,但法院依然给予赔偿。
2015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事赔偿解释》)出台,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几天后,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解释,还将“萧山五青年案”的赔偿情况列为典型案例。他说,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构成无罪羁押,应当赔偿,并解释“这样规定也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
这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曾主管北京市国赔审判的陈春龙在《中国国家赔偿论》的观点相似。陈春龙认为,“不管受害人有无其他过错、违法或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均不得受到违法侵犯,受到侵犯的一律有权得到赔偿。”
“但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国赔法规定不明确,法院担心没有法律依据,依然不会判决赔偿。”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律学者表示。
犯罪事实不变,罪名由重变轻:不赔
有了《刑事赔偿解释》,仍有许多遭遇超期羁押的受害人无法获赔。因为犯罪事实不变的情况下,即使再审后罪名由重变轻,受害人也无法获得赔偿。
邹俊敏案便是一例。
2004年12月,邹俊敏因倒卖盐酸氯胺酮注射液,被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犯贩毒罪,处无期徒刑。上诉后,福建高院维持原判。
邹俊敏申诉十余年后,福建高院于2018年对本案进行了再审,认为之前的生效判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福建高院因此改判邹俊敏犯非法经营罪,并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04年4月7日至2006年4月6日。
按照再审量刑,邹俊敏已被超期羁押4386天,但其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福建高院的不赔偿决定书称,再审判决并未确认邹俊敏没有违法行为或其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定罪和量刑作了变动,将重罪改为轻罪,因为“非再审改判无罪”,不予赔偿。
邹俊敏的国赔代理律师对此并不认同。“被撤销的罪名被改判为其他罪名,就相当于原罪名没了,有了新罪。这符合司法解释里部分罪名不成立的要求。”
然而他认为,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的应用过于僵化,导致邹最终无法获赔:“在‘数罪’的问题上,司法机关认为只有原来被判了数罪,再审后有的罪被改判无罪的,超期羁押了才能赔。而邹案原本只有一个罪名,不算数罪,因此法院认为不适用《刑事赔偿司法解释》,不予赔偿。”
201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宋杨禄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提到“你系由同一犯罪事实重罪改为轻罪……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受访者供图
河南农民宋杨禄的情况与邹俊敏案类似。2000年,宋杨禄等7人携带钢管、跳刀堵住了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商,被判绑架罪,获刑5年到10年不等。申诉后,河南高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将绑架罪改判为非法拘禁罪,并调整了各被告人的量刑,刑期最高的2年6个月,最少的免于刑事处罚。
宋杨禄的国赔申请多次被拒。2015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在驳回其国家赔偿申诉通知书中写道,“你系因同一犯罪事实由重罪改为轻罪,刑期发生变化”,不属于国赔法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情形,“虽然你实际被羁押时间超出了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但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罪名不变,犯罪事实减少:不赔
另一道门槛来自《刑事赔偿解释》中“部分罪名被撤销”的表述。这意味着如果罪名不变,部分犯罪事实被撤销也不能获得赔偿,比如湖北的罗长南案。
2004年4月,罗长南因犯5起合同诈骗罪,被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诉后,武汉中院维持原判。
2008年,罗长南刑满释放后持续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诉。直到2014年,湖北高院才做出再审决定,并于2016年作出再审判决:5起合同诈骗罪中的4起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销,另外一起成立,他最终获刑1年。
起初,罗长南向武汉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后又向湖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申请书中,罗长南认为自己“案中的4个事实不成立,已获无罪”,符合《刑事赔偿解释》中的赔偿标准。
但湖北高院驳回了罗长南的申请,称国家赔偿遵循无罪羁押原则,“只有在被羁押的公民无罪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对有犯罪事实的人,即使司法机关对其实施了(超期)羁押,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02日,河北鹿泉,聂树斌的父亲和姐姐得知聂树斌无罪的消息后喜极
而泣。聂家亲属获得国家赔偿共计268万余元。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对此,北京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曾写道,“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因认定事实错误造成错判承担赔偿责任。”
刘守民认为,法律事实是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过去的许多所谓“铁案”却没有“铁证”,比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有些案子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这种情况下,就要秉承疑罪从无原则改判,受到不公对待的当事人理应获得赔偿。
另一条出路
对于被国赔法第17条和《刑事赔偿解释》挡在门外的受害人,法律提供了一条出路:协商解决。
国赔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萧山五青年”再审后仍然有罪却获赔偿的三人,他们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写明是“通过协商赔偿”,黄兴案亦如此。
黄兴案是与《刑事赔偿解释》同时发布的几个典型案例之一。1996年,福建青年黄兴因两起犯罪事实被福建省高级法院判决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年,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后撤销绑架罪,黄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后因被超期羁押5841天获赔186万元。
据参与该案的律师陈建华介绍,黄兴案协商过程中,受害人向具有赔偿义务的福建高院提出人身自由损害、精神损害等赔偿诉求,同时提出具体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协商,有点类似民事案件调解。”
同案另一被告人林立峰的情况与黄相同。但因其在狱中病故,福建高院出于同情,主动在林家亲属提出的赔偿数额上提高了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赔偿129万元。
“但协商解决没有法律强制性,能不能得到赔偿,要看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律师王卫华说,比如“萧山五青年案”,“就是浙江高院自愿赔偿的,大概是想挽回社会影响。”
对于邹俊敏、宋杨禄、罗长南等人,想要走通这条路并不容易。宋杨禄出狱后,曾分别向洛阳中院、河南高院、最高法院申请国赔,三次被拒。
邹俊敏向福建高院申请国赔。2018年11月,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联系了他,双方见面后,邹俊敏倾诉了自己的生活现状,对12年冤狱的不满,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的期待,但对方并未作出任何答复。12月,邹俊敏收到了福建省高院发出的不赔偿决定书。
“对邹俊敏来说,现在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诠释案例,让其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二是修改国家赔偿法,凡是超期羁押的一概予以赔偿。”邹俊敏的律师说。
启动再审已经很难了,不赔说不过去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宏耀看来,当下刑事案件想要启动再审很难。“这不是普通诉讼程序中的二审改判。”吴宏耀说,不管事实认定还是适用法律,如果没有重大错误,很难再审,以至于再审一旦启动,就很容易得到改判,而这也意味着受害人受到了严重的不公对待。
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想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第二,必须是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决定再审。
这意味着申诉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面临的门槛相当高。
据2017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公布的数据,当年刑事案件收案184万多件,刑事再审收案为2820件,只占总数的0.15%。其中改判的、发回重审的分别是1521件、245件,分别占比0.08%和0.013%。也就是说,改判的、重审的,分别占再审案件数的比例为53%和8.6%。
目前已被纠正的案件中,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启动再审用了9年,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用了18年,聂树斌案启动再审用了22年。除了被超期羁押外,这些受害人或他们的亲人又耗去了数年的生命,寻求一纸无罪判决。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父亲李三仁展示这些年来为上访到北京留下的车票。这些车票只是一部分。资料图片/郭铁流摄
邹俊敏为了启动再审,努力了12年。自从2004年被羁押,他就开始写材料、申诉,每天除了8小时的劳动时间外,但凡有空,他都在写。每周,他都会向福建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寄信。他的大学好友时刻关注着福建省两院、全国“两高”的领导成员,每有人事变化,邹俊敏便将裁判文书、辩护词等材料寄过去。
一名老狱警忍不住劝他:“从我1976年来这个监狱就有人写信申诉,但是从来没见过一个翻案成功的。”
转机出现在2016年。当时,福建省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注意到了邹案,并将案件上报至最高检察院。
此后,邹俊敏案的纠错比之前顺利了很多。当年5月,最高检派人到福建了解情况,后于2017年4月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17年6月最高法院要求福建高院对案件进行复查。
2018年8月21日,在福建省龙岩监狱的民警办公室里,来自省高院的法官向邹俊敏宣读了再审刑事判决书。邹俊敏说,那名法官说当时判错了,很遗憾,“连句道歉都没有”。
恢复自由后,艰难的生活随之而来。服刑期间,邹父因脑梗几乎丧失劳动能力,邹母几乎哭瞎了眼,邹俊敏不仅没有分文积蓄为他们看病,他一个本科毕业生,在狱中又读了3个自考学位,却找不到像样的工作。“多的这4000多天,哪怕在福建的制衣工厂里做工,都是很大一笔钱了。”邹俊敏说。
新京报记者 庞礴
编辑 滑璇 校对 陆爱英
超期羁押赔偿天数计算
2025年3月,全国两会如约而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交了一年一度的履职“答卷”。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近期,封面新闻推出“最高检厅长访谈录”系列策划,讲述过去一年热点案件背后的检察故事,展望新一年的检察工作安排和部署。
本期嘉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王光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
刑事执行检察是刑事检察全流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个别案件中出现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针对“减假暂”提出纠正意见1.8万余人。针对实践中假释适用率长期较低的司法现状,最高检在2023年首次发布以假释监督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基础上,2024年又组织编发了6件假释监督典型案例,进一步厘清争议问题,明确适用规则。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假释监督案件1.6万余人,同比上升约1倍。
此外,对于个别案件中存在的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问题,王光月对记者表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各级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强化日常监督和信息化运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共同促进解决相关问题。
“我们加强派驻检察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形成工作合力”。王光月指出,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印发《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派驻检察室监督防范与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并组织常态化督导。最高检印发的《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作为巡回检察的必选项,重点开展监督。
以下为采访实录
封面新闻:去年,最高检组织开展新一轮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开展跨省巡回检察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巡回检察开展成效如何?
王光月:最高检直接组织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的具体举措。
去年,最高检直接对山西、内蒙古、重庆、甘肃、安徽、海南等地相关看守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经过连续三年的努力,最高检统一组织的、对看守所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实现了省份“全覆盖”。我们汇总分析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山西等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均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看守所和派驻检察室对照整改,从整体上促进了看守所监管执法和派驻检察监督工作双提升。
封面新闻:“减假暂”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话题。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开展“减假暂”案件监督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如何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
王光月:“减假暂”是刑罚执行监督的“牛鼻子”,也是最具司法属性的办案类型,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我们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等文件,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
一是持续监督推动“减假暂”案件规范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刑罚执行中的重点对象、重要环节、重大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促进实质化办理。全国检察机关共针对“减假暂”提出纠正意见1.8万余人。
二是监督依法适用假释。针对实践中假释适用率长期较低的司法现状,最高检在2023年首次发布以假释监督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基础上,2024年又组织编发了6件假释监督典型案例,进一步厘清争议问题,明确适用规则。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假释监督案件1.6万余人,同比上升约1倍。
三是积极开展“减假暂”检察听证。各地共组织“减假暂”检察听证2300余件。北京、天津、吉林等省级院领导、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带头主持听证,围绕罪犯减刑、假释适用条件、社区矫正监管帮教等重点内容,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与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加强释法说理,监督办案结果,得到多方认同。
封面新闻:我们在采访中了解到,个别案件存在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请问对此,检察机关开展了哪些针对性的工作,如何去推动解决这一问题?
王光月:个别案件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各级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强化日常监督和信息化运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共同促进解决相关问题。
一是加强制度落实,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各地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期限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落实分级督办制度和预警制度,监督看守所依法向办案机关制发《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促进依照法定期限加快办理进度。
二是加强派驻检察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形成工作合力。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印发《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派驻检察室监督防范与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并组织常态化督导。最高检印发的《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作为巡回检察的必选项,重点开展监督。
三是加强信息化运用,提高监督纠正效率。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采取联合下发文件、定期会商等方式,加强和规范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派驻检察室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情况,为推动解决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打下基础。
封面新闻:《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强制医疗执行、财产刑执行等监督,请问检察机关具体将如何推动落实?
王光月:2025年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我们将以此为契机,锚定主责主业,勇于担当作为,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共同维护监管秩序和司法公正。
一是强化“减假暂”监督。依法监督推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规范适用,积极开展“减假暂”监督案件检察听证工作,促进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
二是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监督看守所、监狱收押、收监工作。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协作,共同推进交付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是强化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推动落实《强制医疗诊断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助力推动强制医疗所建设,监督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非监禁刑执行监督。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推动跨区域协作,及时纠正脱管漏管,依法监督收监执行。加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加大对立案、变更执行、终结执行、上缴等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健全完善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编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
(来源:封面新闻 记者:代睿)
超期羁押最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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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普法大赛# 羁押就是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拘留、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里面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每一个诉讼阶段的羁押都有法律规定的限制时间。超过法定的羁押时间就属于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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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超期羁押这种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而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造成直接负责的主管看守人员和监管机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整治和杜绝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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