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炒大宗现货、贵金属期货、期权、恒指、外汇等为诱饵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这类刑事案件涉案行为人的诈骗模式高度雷同,基本的套路大致可总结如下:虚设交易平台——“美女”“帅哥”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拉客投资——分析师指导投资——人为修改后台数据,操纵价格致使客户投资亏损。法院大多以诈骗罪对相关行为人定罪量刑,定性上,法院一般将此类案件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张涛律师评析】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的犯罪行为。主要特征:一是利用电话、网络等非接触式的作案方式;二是受害群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本案中,各被告人主要通过群发手机短信、随机添加QQ号等方式,使用虚假的身份与不特定的股民进行联系并将其拉至公司建立的QQ群,通过观看网络直播、发布虚假盈利图片等网络通讯手段,捏造跟随“老师”做投资能获取高收益的虚假事实,鼓动、诱使被害人转向现货投资并频繁操作致使亏损,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手续费、亏损款的目的,且客观上本案的被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事实认定上部分可适用“推定”原则,相对于传统诈骗犯罪更容易入罪。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规定,对于诈骗资金数额、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和发送诈骗信息条数,适用“推定”原则。
在诈骗资金数额方面,《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在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和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方面,《意见》规定可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上述诈骗资金数额、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和发送诈骗信息条数都对定罪量刑有重要的影响,《电信网络诈骗意见》如此规定,从结果上来看,更容易将行为人入罪。换言之,期货诈骗犯罪案件一旦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法院在进行诈骗金额等事实认定上的尺度相对传统诈骗较为宽松。
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是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同的诈骗金额处罚的力度也不同,诈骗罪的最高处罚是无期徒刑,处罚力度大。更多问题,杭州张涛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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