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这种情形下,如何才能在分割财产时实现利益最大化呢。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分析一下,为大家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吴某与闵某于2006年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自2014年6月因感情不和分居,闵某曾于2015年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吴某曾于2015年7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闵某共同申请了位于石景山区京原路68号燕山水泥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E地块E7号住宅楼,并交纳了购房款,该房屋已经交房并由吴某居住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证。2016年,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一、吴某与闵某离婚;二、位于石景山区京原路68号燕山水泥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E地块E7号住宅楼由吴某、闵某共同居住使用,其中卧室由吴某居住使用,客厅由闵某居住使用,其余部分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因使用公共部分需合理通过对方自用部分时,双方均应予以配合;三、驳回吴某、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故提供以下几种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能就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分割等达成一致的,部分法院可将处理意见载入调解书中,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处理;如果不能载入调解书的,可要求法院制作调解笔录时,将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记入笔录中,后续发生争议时可调取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在调解笔录中没有记载,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的归属、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内容。
二、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主张该房屋的使用权。房屋取得完整所有权,需要一段漫长的时间,在尚未取得所有权之前,占有使用该房屋,可降低生活成本,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本案中,即采用了这种方式,使得房屋既没有空置,又实现了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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