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无罪判例,非法经营罪判刑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俊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总所周知,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名”,由于存在(四)这一兜底条款,在现实中,此罪常成为“口袋罪”,很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都被列入此罪中。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较低,因此,此罪的无罪辩护研究也就成为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搜索多个无罪案例,现按顺序每日分享一篇,以求对实务研究提供有益贡献。

  今日分享:贾某等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裁判要旨:申诉人贾某与其家人经营的锦西百货商店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在正规渠道下购买烟草制品并在核定的地点进行销售,虽一次性销售烟草制品900条,但属于超范围经营,对其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贾某、许某甲、陈某甲非法经营再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2号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月至4月,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以他人名义在荆门城区、掇刀区通过汇款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人贾某及证人八、证人六(均另处)支付烟款85.83万元(人民币,下同),购得大量盖芙蓉王及黄鹤楼牌等香烟,被告人许某甲雇请陈某甲将香烟运回荆门销售牟利。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解:

  1.荆门市司法机关对申诉人的涉案行为无管辖权;2.原判决、裁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申诉人贾某及其家人所经营的锦西百货商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资格,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法律依据;3.判处罚金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申诉人贾某与其家人经营的锦西百货商店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在正规渠道下购买烟草制品并在核定的地点进行销售,虽一次性销售烟草制品900条,但属于超范围经营,对其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且申诉人贾某与许某甲之间系各自独立的买卖烟草制品行为,并无共同犯罪的共谋,故贾某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原审法院对贾某没有管辖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许某甲、陈某甲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将贾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申诉人贾某及其辩护人的申诉理由与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

  三、申诉人贾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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