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假多少天,浙江省产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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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假2025年新规定是什么
近日,浙江省政府网站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办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女职工可享受多少天产假?生育津贴发多少?最新明确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日
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
为提升妇女生育期间生活和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生育,助力人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保险参保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时,同步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中断、终止或注销等手续。
二、生育保险基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各统筹区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按照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若低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各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在0.5%到1%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缴费手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三)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省医保局要适时将临床亟需、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诊疗项目(包括辅助生殖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四)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与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一致。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法律法规、国家对产假天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参保人员原则上在产后或术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反馈申请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做好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和一体化服务,加快实现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辖区内生育保险业务。各级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五、其他规定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与生育保险一致。
(二)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浙江省制定出台《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升妇女生育期间生活和医疗保障水平,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5方面14条意见。
一是参保政策,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事项,将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待遇。
二是基金管理,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费率以及合并征收规定。
三是待遇保障,统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并实行直接结算;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渠道,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产假(包括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国家对产假天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做好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并加快做好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四是规范管理,明确医保等政府部门职责,规范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
五是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未就业妇女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
浙江省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前开始实施。
(二)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浙江省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是指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所有人员。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解读人:郑潇峻
联系电话:0571-87053099
综合自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省产假规定
网络图
7月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成修订,增加产假60天,总天数达158天。这也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施行后,31个省区市均已增加产假天数。
记者了解到,浙江目前的产假时间为128天。其他省区市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普遍为128天至190天不等。其中,产假时间最长的是西藏,一年。有专家认为,单纯产假时间的延长亦有可能对女性不利,需要更多配套措施。
为何各地产假差异如此大
据了解,包括浙江在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湖北等地,最新的产假均为128天。
有些地方产假更长,比如新疆产假时长为158天,广东产假长达178天,黑龙江、甘肃则明确了产假总天数为180天。西藏的产假时间更是让人羡慕:一年。
128、158、178、180、365,一样生孩子,为什么各地产假,差异却如此之大?原来,我国目前国家规定产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规定的98天。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31个省区市的“延长产假”,实际上是各地为响应该政策,通过本地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生育奖励假”。
自“全面二孩”政策施行以来,西藏的产假是最长的。西藏自治区卫计委的匡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设定一年产假时间,是基于西藏的特殊的这种客观环境实际来考虑,这里大多数的地区都处于高海拔、高寒缺氧的环境当中。
生育津贴与个人工资水平无关
女职工休产假,有产假工资可领,这是一大生育福利,有利于维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保障妇女健康。这份福利,由生育保险派发。
在浙江,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享受生育津贴天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举例来说,如果你是单胎顺产且符合浙江相关政策,你们单位去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那么你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为:128×1÷30≈4.267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与你个人工资水平无关。即便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
产假时间是否越长越好
生育孩子,并不仅仅是生产那么简单,还要养育孩子成人。尤其是3岁以前的幼儿阶段,需要全天候的专人照料,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经济、人力负担都比较沉重。专家认为,在我国,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人群中,三分之二在35岁以上,大龄孕产妇怀孕和生产期间自身的健康风险增大,同时产后自我身体恢复的功能也在弱化。产假延长,有利于保护妇女生育权益,保持女职工的劳动生产力,同时保证母乳喂养及照护婴幼儿的时间,有利于母婴健康。
延长了产假,不少人欣喜的同时也有些担心:休产假的时间太长,单位会不会找人替补岗位,再回去上班是否会受影响?对于延长的产假,企业会不会执行?对此,著名女性经济学专家、加拿大温尼伯格大学经济学教授董晓媛认为,单纯产假时间的延长亦有可能对女性不利,需要更多配套措施。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因“延长产假”带来的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过长,会影响女性职业的连续性。更多人担心的是,“产假延长”将会进一步加大就业歧视,影响女性就业。
广东延长产假发布二十几天后,当地媒体调查显示,对新增加的50天产假,79.3%的企业还并没有执行,不执行的理由中,有71.4%的企业表示要见到政府下发的正式文件,而28.6%的企业表示不想执行。而对于“如果你是雇主,你希望延长产假吗”的问题,70%的受访者给出了否定答案。“生孩子不是免费的,面向女性集中的部门,如学校、医院,增加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董晓媛认为,政府、企业、家庭应该达成一个平衡,生育这一公共产品的成本由三者分担,兼顾长远和短期。
(注:图表中为截至7月初数据,目前新疆产假已调整为158天。)
浙江省产假158天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吗
来源:杭州发布
近日,浙江省政府网站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办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女职工可享受多少天产假?生育津贴发多少?最新明确了→
一、生育保险参保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时,同步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中断、终止或注销等手续。
二、生育保险基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各统筹区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按照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若低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各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在0.5%到1%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缴费手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三)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省医保局要适时将临床亟需、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诊疗项目(包括辅助生殖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四)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与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一致。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法律法规、国家对产假天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参保人员原则上在产后或术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反馈申请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做好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和一体化服务,加快实现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辖区内生育保险业务。各级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五、其他规定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与生育保险一致。
(二)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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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浙江省产假文件
为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宝爸宝妈们准备了一大波生育福利。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这一波福利,即日起就可以享受了!
延长、增设了哪些假期?
假期工资谁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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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受到贴心关注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编辑/廖芸卿
审核/谢威
签发/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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