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什么时候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也有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那么劳动者什么情况下能解除劳动合同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按照上述(四)至(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按照(一)至(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服务期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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