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生效时间如何计算,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雅

二审判决生效时间如何计算,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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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最新规定

来源:找法网

当人们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申请提起二审。二审也会进行判决,在法院判决之后,会给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判决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书,那么二审判决书作出就生效吗?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答疑解惑,以供参考。

一、二审判决书会直接生效吗

二审判决书一般是以判决宣告之日为生效之日,如果没有宣判的,以送达之日为生效时间。由于宣判的形式不同,从而也导致了生效的实际时间存在多种可能,假如说是开庭宣判的,那么宣判的时间是唯一的,没有什么好争议;但实践中往往是没有开庭的宣判,就是让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署一下宣判笔录,这时候原被告双方就很有可能是有先后的,而不一定会在同一天签署,这时候应该以最后签署的一方签署之日为生效的时间。

二、二审后有哪些处理结果

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分析: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三、判决书的要求

(一)逻辑性。司法裁判要辨别是非曲直,要解决互相对立的诉讼争议,要对案件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就必须使用一定的逻辑形式。司法过程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逻辑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工具。

强调司法判决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主要是为了保证能够合情合理地推导出具有说服力的司法结论,并通过对司法结论的说明与论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知该结论是理性裁断的结晶而非为随意擅断的结果。但是,司法结论的适当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各方诉讼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论并不能导出普遍适用的必然结论。因此,司法判决的逻辑性并不等于说法官的论证都要机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逻辑,法律逻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补,相辅相成,不能孤立或绝对化。

(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决的灵魂。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在判例法国家还具有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坐标的功能)。

司法判决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利益分配的公正。判决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决形式或实质的其他特点是第二位的、是对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对一份司法判决而言,如果其裁断结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么判决书中所体现的再严谨和高超的逻辑推理,再鲜明的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形式特点也毫无价值。司法判决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书的品位,富于理性含量的判决书,通过透彻的说理、充分的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裁判结果之所以然。因此,强化司法判决的论理性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途径与保障。

刑事二审判决生效时间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大家往往能在结尾看到这样一句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各地不同法院的用语可能会有些许的差别,但表达出的意思是一样的,那就是一审判决书要在送达后十五天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而二审判决书的结尾却是另一番用语:“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或“本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等。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看到了二审判决书,也就意味着它已经生效了。

为什么一审和二审会存在这种区别呢?这就要说到我国的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所有的民事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的两级法院的审判之后,即宣告审判终结,判决结果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再拥有上诉的权利。

一、非两审案件的类型

两审终审制度并不是简单地指一起案件经过两次审判,而是指经过两级法院的宣判。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两种非常类似于两审却并不属于两审的情况。

第一种:一级法院的两次审判。我们经常在新闻中听到一个“发回重审”的名词,这是指一个案件在经过了一审判决之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程序存在瑕疵,从而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而重新审理就意味着之前的审判被撤销,因此即使形式上这个案件被审理了两次,但依然属于一审。因为这个案件虽然经过了两次审判,却并未经两级法院审判,因此不属于两审。

第二种:上级法院提审。本处所说的提审,是指上级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下级法院尚未判决的案件,由下级法院提到自己审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这个案件虽然经过了两级法院,但并未经过两次审判,因此也不属于两审的情况。

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况

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也会存在一审即终审的情况。

(一)特别程序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而特别程序的案件根据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包括: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小额诉讼案件。对于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属于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需要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等级的法院,不存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因此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实际上属于一审终审。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范围极小。

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的原理

在了解了两审和终审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来详细地分析下为什么二审判决书会在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一审判决书之所以要在当事人收到后十五天后才生效,是因为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有上诉的权利。而权利需要有一个行使的时间,这个时间就是十五天。当事人需要在十五天之内行使上诉的权利,否则上诉权利即行消失。但消失并不意味着判决生效,因为其他当事人也有上诉的权利。

而二审判决之后,当事人不再拥有上诉的权利,也就没有必要再为其预留行使权利的期间。因此二审判决都是在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但判决的生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需要立即履行或履行完毕判决书中的义务,而是要根据判决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

至于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依然不服的,也并不是没有了救济措施,这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也会主动决定再审。

而在再审到来之前,还是主动乖乖地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内容履行义务吧。

二审判决生效时间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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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看似简单,实则关系重大,不但决定诉讼权利,更会对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很有必要搞清楚。

很多人说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作出即生效。也有人认为收到判决书就生效,笔者甚至在同行文章中看到“拿到二审判决之后当即生效,过了履行期即可申请强制执行”的表述。而法律至今没有明确规定,那到底何时生效呢?

先上结论:二审裁判生效的时间是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之日。

当然,如果二审有宣判环节,宣判之日即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实践中极少有宣判更罕见当庭宣判)。另外,公告送达的以公告期满日为对公告对象的送达之日。

明大律提示,二审判决生效时间影响以下事项,切不可搞错:

1、开始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

2、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

3、开始计算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4、影响实体权利的情形:比如离婚案件中二审判决送达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则取决于死亡时间和二审判决生效时间的先后。

延伸阅读

案例一:(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

关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案例二:(2017)最高法执监452号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二、扬州中院是否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受理执行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广东高院(2016)粤民终924号民事判决在2017年5月25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生效时点以送达时间为准。琼花集团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时,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已届满,扬州中院立案执行不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三:(2022)最高法民再111号

关于黄浩然申请再审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意见。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组织双方询问时已告知乐山商业银行彭山支行,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是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判决书的时间2020年12月15日,黄浩然寄来的再审申请书上的署期时间及寄出EMS的时间均为2021年6月15日,在再审申请期限内,乐山商业银行彭山支行对本院的告知情况也无异议。因此,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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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是多久

来源 | 诉讼与执行


【裁判要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很明显,从最高院的裁判主文可以看出:二审裁判生效的时间是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之日为判决生效之日。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宣示,未公开宣判的判决未送达之前,当事人无法得知判决的内容并确定申请执行期间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并完全知晓判决结果,方对其发生最终的效力。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时间作为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许昌市置华地产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案涉《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关于案涉《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原审法院已在另查明事实中认定: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置华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分别向时代百货公司指定人员母永杰交付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以及庄加兴、张文学、韩同庆、叶穗波私章各一枚。时代百货公司亦认可2014年8月20日《补充协议》签订时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置华公司以及张文学的印章均由其控制,并主张其使用印章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对《补充协议》中印章进行鉴定并无必要性,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其次,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与时代百货公司对双方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均不持异议,该协议约定: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以中城建公司、置华公司或张文学名义进行竞拍项目的后期运作,相关运作事宜及其余资金问题全部由中城建许昌分公司负责,与时代百货公司无关。张文学在该协议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印章处签字,据此可以认定张文学具有代表中城建许昌分公司运作涉案合作项目的资格。2014年8月20日《补充协议》签订时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置华公司印章虽然均处于时代百货公司控制中,但张文学亦在该协议中签字,并注明:“同意协议”字样,应视为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对《补充协议》的认可。最后,《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约定: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以中城建公司名义进行投标,系中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补充协议》签订后,中城建公司(后变更为中城投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将其持有的置华公司股权变更至母永杰、屠寒名下,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时代百货公司归还1.4亿元投资款,中城建公司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与《补充协议》载明的内容相吻合,证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认可《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另,直至二审开庭前母永杰、屠寒仍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对价,中城投公司亦未向母永杰、屠寒予以催告,不符合商事活动常理。


综上,《补充协议》系时代百货公司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时代百货公司有权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请求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偿还所欠借款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关于时代百货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成为自然之债,债务人享有履行抗辩权,但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款1.4亿元、利润900万元、违约金3900万元及借款2000万元共计2.08亿元,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付款1亿元,余款1.08亿元于2014年10月3日前归还完毕。根据上述约定,时代百货公司对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包括案涉2000万元借款在内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16年10月3日届满,时代百货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于2019年1月4日自愿归还了时代百货公司1.4亿元投资款,系对上述部分债务的自愿履行。但该1.4亿投资款与案涉2000万元借款系两笔不同性质的债务,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是否作出同意偿还200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驳回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关于2000万元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当。


综上,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富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 莹

书 记 员 袁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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