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留置权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设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当事人合意设立,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设立。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享有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在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合法占有该动产,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后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产生留置权。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实现时,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除外。
二、留置权与质权最大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产生,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就产生留置权。而质权的设立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且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质权中,质押财产与债权的关联性无此要求。
3. 权利的实现不同。留置权人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才可以实现留置权。质权实现时,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能否对抗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都是担保物权。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可以对抗质权。
(一)成立顺序角度
1. 如果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享有留置权。即使该留置物之后被出质,留置权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因为留置权是基于法定的占有而产生的,这种法定性赋予了它较强的效力。
2. 若质权成立在先,但是后来因为某些法定事由使得留置权成立(例如对已经被质押的动产进行合法的修理、保管等而产生留置权),此时留置权依然优先于质权。这是为了保护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毕竟留置权人的债权与留置物的关联往往更为直接,是基于对留置物的加工、保管等行为产生的债权。
所以,留置权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能够对抗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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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留置权能否对抗质权,留置权能否对抗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