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能否对抗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都是担保物权。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可以对抗质权。
(一)成立顺序角度
1. 如果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享有留置权。即使该留置物之后被出质,留置权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因为留置权是基于法定的占有而产生的,这种法定性赋予了它较强的效力。
2. 若质权成立在先,但是后来因为某些法定事由使得留置权成立(例如对已经被质押的动产进行合法的修理、保管等而产生留置权),此时留置权依然优先于质权。这是为了保护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毕竟留置权人的债权与留置物的关联往往更为直接,是基于对留置物的加工、保管等行为产生的债权。
所以,留置权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能够对抗质权的。
二、质权留置权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设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当事人合意设立,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设立。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享有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在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合法占有该动产,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后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产生留置权。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实现时,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除外。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通俗
留置权与质权存在以下通俗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常见。而质权是出质人与质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履行。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是因为合法的事先占有,如修理厂先占有送来维修的汽车。质权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出质人主动将动产交给质权人占有。
3. 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留置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质权的行使主体是接受出质人提供质押财产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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