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是地役权吗
留置权不是地役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涉及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基于动产而产生的权利关系。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是对他人不动产的一种利用权,更多的是关于土地等不动产之间利用上的权益协调。两者在权利的性质、客体、设立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二、如何拒绝参与留置案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果被要求参与留置案相关事宜而想要拒绝,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如果是被要求作为证人配合调查
1. 若自身与案件无关联或者没有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能力,可以向监察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例如,表明自己对案件中的相关事实不知情,没有接触过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从事实角度说明不具备参与的基础。
2. 若存在客观的不能配合的合理原因,如重病无法行动、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参与等,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像医院的诊断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官方通报等向监察机关说明情况。
(二)如果是被错误认定为留置对象
应当积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无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要求重新审查案件情况,以排除自己的嫌疑,从而避免被留置。
但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权威性,应当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合法的调查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阻碍调查。
三、警察有没有留置权
警察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一种权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警察为了调查案件、维护社会秩序等目的,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留置。例如,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初步调查阶段,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与案件有关,并且需要进一步询问、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这有助于保障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但警察行使留置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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