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缴纳定金购买二手房,房屋突然涨价,房主反悔不卖,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涵昭

  事件概况

  仝女士与陈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委托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购买陈女士坐落于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

  合同签订后,仝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当即给付陈女士购房定金两万元;

  一个月后,京房涨价,仝女士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时,陈女士拒绝配合;

  陈女士以各种借口拒绝进行房屋进一步的交割,甚至表明,愿意双倍退还仝女士的定金,总之房子不卖了!

  仝女士将陈女士起诉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女士按照合同继续履行义务;

  那么仝女士主张的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是否会支持?陈女士主张的,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但房子不卖了的

  主张是否有法可依?

  (法院将会如何裁判?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

  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

  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

  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北京市高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

  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

  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上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按照合同约定义务进行履行,除非出现

  以下情况:

  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如合同标的已经灭失,买卖房屋的房子不存在了!

  合同标的物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这个比较负责牵涉比较多;

  权利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情势发生变更,如果要求依据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这个判断标准往往争议比较大;

  法院裁判

  陈某所辩称,仝某未及时支付下余房屋购置金构成违约,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因过错不在仝某,对此辩解不

  予支持;

  陈某所辩称,该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配偶因素问题,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因陈某未提交充足证据予

  以证实,对此辩解不予支持;

  陈某辩称,房屋涨价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造成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是显失公平,对此法院认定,房屋

  涨价系属于商业风险,陈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对此辩解不予支持;

  故,对于陈某主张返还仝某双倍定金解除合同的建议不予支持,判令:双方合同应以继续履行,被告陈某应在

  收取购房款的同时向原告仝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仝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侯律评析

  本文所述案例当中,买房人主张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并不是说所有相似案例,

  均能够胜诉!

  本案考虑到,事发地点在北京,而北京、上海关于房屋买卖纠纷中卖方反悔的情况,高院均表示(北京、上海

  高院均有相关文件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当支持买方要求的继续履行合同请求!

  但如果本案发生在其他城市,如三四线城市,是否还能够胜诉,这个有待商榷;

  为何说在三四线城市,如果买房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不一定会胜诉,或者胜诉率没有北京上海高,是因为对于:

  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界定不同!

  卖方对抗买房的继续履行请求一般使用合同法解释二中第26条进行应对,该条文明确说明,如果是情势变更可

  以主张解除合同,但如果仅仅是商业风险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往往比较难以界定,那么在北京上海基于高院已经明文确定了,房屋涨价为商业风险不属

  于情势变更那么一般都能够胜诉;

  三四线城市,一般房价较低,房价也不会大起大落,而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最大的核心区别就是“是否能够预

  见”!三四线城市在签订卖房合同后,如果房屋短时间涨价可能一般人都无法预见,是否能够主张为情势变

  更,要求解除合同?这种主张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这个是不确定因素!

  所有纠纷或者法律事实,往往不能片面的就进行判断!其结果即使经过法院宣判,也可能存在争议!因此对一

  件事情的评判不能妄下定论!否则诉讼程序就不需要原被告进行辩论,查明事实就可以裁判!

  关于本文讨论的,签订买房协议后,卖方是否能够仅仅要求退还双倍定金解除合同?这个真不是一句话能够回

  答!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卖方拥有返还双倍定金解除合同的权利,就不存在以上

  争议,因此合同的签订也是非常重要,遇到购房买车最好请专业人士撰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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