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双方才能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
一、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吗?
有些市场主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如故意不注册、虚假注册、无故不开业或停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等,这些主体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首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组织资格的消失,该主体对外的组织形式仍然存在,在法律上仍然属于组织,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如何承担用工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但对劳动者的用工责任有所区别。如果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原因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赔偿与劳动者付出劳动有关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损失;如果原因在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其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那么用人单位要赔偿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必须是组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是劳动争议,要承担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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