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仲裁或诉讼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诉讼地位
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虽然会想到去仲裁委提起仲裁或去法院起诉,但在确定仲裁被申请人或被告时,尤其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被撤销、结算、分立、合并等特殊情形时,却不一定能够把握的很全面,不清楚用人单位的诉讼地位该如何列明。今天就和大家聊聊,不同情形下,如何列明用人单位的诉讼地位。
特殊情形
如何列当事人
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
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
仲裁时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
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
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
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
起诉时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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