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刑终字第354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大学文化,原宜宾市翠屏区就业局就业科科长。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静华、李霞,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4)翠屏刑初字第7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以其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王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马静华、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刑初字第7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冬斌
代理审判员 万 燕
代理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匡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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