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苏某与宋某在大学期间相恋,2002年毕业后即共同租房居住。2004年两人用共同积攒的8万元作为首付款,以苏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产证刚拿到手不久,宋某在广州出差期间结识了新的女友。之后宋某因调入广州工作而决定与苏某分手。苏某伤心之余,拒不承认宋某的购房出资。宋某能分割财产吗?
【律师分析】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确认房屋归属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凭据。由于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苏某,因此,宋某是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对于购房首付款中由宋某出资的部分,应属于苏某对于宋某的债务,应当由苏某予以返还。在苏某拒不返还的情况下,宋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苏某。但是,如果宋某不能提供其实际出资的有效证据,而苏某又不承认宋某曾经出资,那么宋某就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律师提醒】恋爱阶段,由双方共同出资而以一方的名义购房时,对另一方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作为参与出资但不署名的一方应尽量避免采用现金出资,最好从自己的个人账户上通过银行转账等容易留下书面凭证的方式交纳购房款,这样,才能在今后发生争议时,提供出自己参与出资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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