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非罪是什么概念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可

非法经营罪,非罪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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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犯病变是什么意思

为预防纠纷出现

民营企业在生产销售等过程中

往往都需要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后拖欠货款逾期未还

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案例一

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5日,包某与于某在深圳市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由包某经营管理。2014年9月1日,包某与于某在中山市三角镇共同投资设立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加工、销售汽车护理用品,亦由包某经营管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国外客户订单交由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2014年12月开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外客户订立购销合同过程中,包某利用其在香港开设的甲公司账户收取国外客户货款。2012年11月5日至2019年6月1日,包某从香港甲公司账户截留货款人民币870余万元。至2018年1月28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0余万元。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拖欠16家供应商货款共计人民币5043993.1元。2018年5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对包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8年6月,包某代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案发时拖欠上述供应商货款共计人民币264余万元未归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中山二区检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监督公安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核实包某无罪辩解。经审查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包某及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有利用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供应商相关货物的客观行为,包某及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合同交易往来真实、有效。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的原材料均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交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能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原因系由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所致,且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属于相互独立的两家公司。公安机关立案后,包某偿还被害单位部分货款。

处理结果

1

中山二区检严格区分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从严把握合同诈骗罪犯罪要件,慎用逮捕强制性措施,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2019年7月,中山二区检对包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中山二区检针对本案供应商分布广、人数多、存在信访维稳风险,与公安侦查机关共同制定释理说法工作方案,形成维稳合力,先后与被害人代表、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股东于某进行了详细座谈,依据事实及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案例,为被害人代表、涉案公司股东进行了释理说法,并指明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合法渠道,有效化解社会风险。

向被害企业释法说理

对包某不批准逮捕

案例二

利用合同疯狂敛财 东窗事发牢底坐穿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展在中山市古镇镇经营某灯饰照明厂期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骗取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采取虚假承诺先收货后付款,或签发空头支票等方式,先后骗取14家被害企业货物,共计人民币1552343.77元。

诉讼过程

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展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中山二区检审查起诉。中山二区检认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逐笔细致地核对与14名被害人的交易记录,认定本案被告人李某展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中山二区检以被告人李某展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李某展认罪悔罪

李某展指认作案现场

判决结 果

1、2020年9月23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时刻警惕“钓鱼合同”等陷阱,不法分子通常和企业家先签订个小额合同,等企业家尝到甜头了,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后,再签个大额合同,骗取企业家的财物。虽然不法分子的诈骗方法层出不穷,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企业家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一两次交易后猛增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呢?在签署合同前,企业家要认真核实合作方的身份信息以及资质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切不可疏忽大意轻易交付钱款。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中山二区检

非罪化

(2019年3月12日中国网直播讯)2019年3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结束后约11点,部门负责人继续亮相“部长通道”,接受集体采访。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是现场实录。

财新周刊记者:

去年最高法院再审张文中案件、赵明利案件等一批涉及产权的冤假错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请问,今年最高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纠正涉产权、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去年以来,最高法院根据中央的部署和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大纠正冤错案件的力度。张文中案是一个标杆性案件,十年前他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在去年的5月31日被宣告无罪。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纠正冤错案件。

第一,在统一裁判理念上下更大功夫。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第二,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上下更大功夫。我们将紧盯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以及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其他罪名,我们把这些案件作为关注的重点。第二类案件是异地创业、异地投资这类存在着“主客场”问题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因为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领导更换而引发的一些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将认真进行排查,在处理时注重划清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

第三,在排查督办、细心甄别上下更大功夫。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决不能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决不能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决不能因为经营活动中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而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第四,在深化政策、细化规范上下更大功夫。我们将把一些原则性的政策,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裁判依据。一方面,为审判人员裁判提供遵循。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提供指引。

第五,在建构避免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上下更大功夫。要按正当程序的要求,完善诉讼程序。充分尊重和保护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权益,高度重视当事人和律师对案件审理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建构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机制,确保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系列的举措,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护身符,让法院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坚强阵地,让法官成为捍卫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谢谢。

非罪犯病变

最高检开聊

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哪些检察热词被写入报告中?有哪些社会关注的案例被选入?日前,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接受最高检新媒体专访,一起来看【最高检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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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当事人刘某系浙江永康启迈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工贸公司生产、销售3756台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智能平板健步走跑步机,经职业举报人举报后,该器材被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该公司将被判处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了解此案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永康市检察院专门组建调查小组,发现涉案公司2018年产值较大,属于创新型民营企业,同时,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等方面与跑步机不尽相同,不宜以传统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期间,检察机关两次退查,主动致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认定,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贾宇:关于这个案子我们有三点深刻的体会,

一个:检察机关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的市场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自然人是这样子,对企业法人也要这样子,对涉案子的企业不论是国企,还是民营,是上市,还是小微,都要平等保护。本案中这个涉案企业是一个小微的科创民营企业,这一类企业刚刚起步规模小、风险的承受能力弱,对司法平等保护的诉求就更强。我们永康市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的办好案,服好务。

第二点:我们检察机关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的经营和运转企业是我们这个社会活力的重要源泉,一个企业后面就是一批职工的生计,永康市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案件的时候,一方面考虑到这个涉案人是企业的负责人,同时这个案件本身罪与非罪又是存在争议的,所以他们在接手案件的第一时间,就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对于涉案人的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让他继续负责企业的运转和经营,同时配合司法机关办案。那么,这个企业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企业的经营生产始终没有受到影响。

第三点:我们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法治立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立足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本案中办案人员没有盲目的采信用跑步机的标准来判定涉案产品不合格的技术检测报告,而是得出涉案的产品是属于走步机这样一个创新的产品,所以不应该以跑步机的标准认定这个涉案的产品是伪劣产品,并由此推动了走步机国家标准的确立,所以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情况发生,还起到了“办理一个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编导:孙文冰 王瑞 摄像:刘羽飞 梁泽鹏)

非罪犯血管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张素)23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强调“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并要“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这份司法意见共23条,其中明确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

高景峰在答问时举例说,民营企业为顺利签订合同有时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条件,一旦经营失败发生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检察机关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他还提到,民营企业的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区分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尤为重要,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

实践中,还有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互相控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会上说,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收集、审查纠纷双方的经济往来活动,从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就一笔或者几笔资金往来判断罪与非罪”。

谈及惩治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张晓津表示,检察机关要注重把握好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他说,避免造成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停滞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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