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标准,肇事逃逸罪怎么处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然宇

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标准,肇事逃逸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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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肇事后急于逃避责任而逃逸,其既未查看被害人情况,也未作任何处置即逃离,行为人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较为严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将被害人放置在光线昏暗或者隐蔽地点,之后由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等造成被害人死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将被害人移到路边比较安全的地方,希望其他人看到并给予救助,但被害人其后因其他车辆交通肇事等原因造成事故并死亡,行为人应否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要看被害人伤情严重程度。

●行为人以为被害人死亡而故意将其放置在容易被其他车辆碾压的位置或者用杂物进行掩盖致使被害人因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由于逃逸行为仍是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因素,因此仍然可将此种情况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出现被害人死亡后果是否均适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已经受伤或可能受伤,为逃避责任而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适用《解释》第5条规定,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行为人逃逸后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结果,也不一定适用上述规定,如何具体定性需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以及对被害人的处置行为。对此,笔者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行为人肇事后立即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肇事后急于逃避责任而逃逸,其既未查看被害人情况,也未作任何处置即逃离。此时被害人显然处于一种危险状态,行为人未进行任何救助,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比较特殊的是,如果被害人在行为人逃逸后恢复了行动能力,离开了肇事现场,然后又因其他车辆交通肇事等致其死亡。后一交通肇事人固然应当担责,但前一交通肇事人的行为是否还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笔者认为,被害人虽离开交通事故现场,但因前一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行动迟缓、反应慢,没有及时躲避后车肇事,那么前一交通肇事人也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前一交通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消除被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危险状态,前一交通肇事行为或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是重要因素,故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后果。

行为人挪动被害人至易受伤害地点后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较为严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将被害人放置在光线昏暗或者隐蔽地点,之后由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等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这是否同时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这要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否包括故意。

就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有人认为,刑法中的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即罪过形式为故意。因为行为人事后常常辩解自己认为会有其他人救助,没有想到被害人会死亡,对于这种行为人存在过失的情形,如果不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处理,将使该加重处罚的规定大打折扣;而且,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远远重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容纳所有的故意致人死亡,否则该条规定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藉此手段故意杀人以逃避或者减轻责任。也有人认为,刑法中的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人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这种观点排除了直接故意这种主观恶性最大的情形,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放任型的故意杀人也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处罚有可能出现轻纵行为人。而且,《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既包括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也包括具有间接故意。既然《解释》第6条规定将此种具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情形均独立以故意犯罪处理,那么其他种类的交通肇事逃逸中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也应当按照这种方式进行处理。有鉴于此,故意将被害人放置在危险地点,任其他车辆碾压造成被害人死亡,与《解释》第6条规定相类似,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与交通肇事罪进行并罚。另外,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明确的处置行为,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型的故意还是过失是很难判断的。对此,笔者认为,刑法中的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经认识到逃逸后被害人可能或必然因伤无救而死,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基于此,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这一加重处罚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即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心理,但也难以否定存在这种主观心理,此时说明其主观恶性并不突出,应按照过失犯罪即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处罚,因为如果按照单独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与交通肇事罪进行并罚,显然过于轻缓。

行为人肇事后移动被害人到安全地点后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人发现被害人已受伤或者可能受伤,于是将被害人移到路边比较安全的地方,希望其他人看到将其救助,但被害人其后还是因其他车辆出现交通肇事等原因造成事故并死亡。对此,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要看被害人伤情是否严重。如果被害人受伤较轻,可以在短时间内恢复自主行动,那么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说基本切断了其逃逸与二次事故之间的直接联系,当被害人为了回家或者就医而自行决定沿公路走或者穿越公路时,再次出现交通事故而死亡,此时被害人的死亡就不再与前一次交通事故有紧密联系了,因此行为人不必承担这一致人死亡的责任。如果被害人受伤较重,行为人将被害人放置的位置虽然安全,但由于距离公路较远或者路过行人少,被害人为了尽快获得救助需要移动到公路边等相对危险的位置,在被害人移动时再次出现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前一交通肇事人的行为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为行为人虽然将被害人放到不容易受到事故伤害的安全位置,但并未尽到让被害人容易获得救助等消除危险的义务,即此时被害人仍处于较为危险的状况。针对有人提出,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上述行为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况并不相同,该条规定的是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虽然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均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但安置的地点和主观故意并不相同。前一种情况中,行为人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而将被害人带离,地点一般离事故现场不远,其希望并认为应该有人发现;而后一情况中,行为人并不希望被害人被发现,因而带离地点距离事故现场较远。因此,对两种行为的定性应当不同。

行为人肇事后认为被害人已死并逃逸致人死亡

被害人未死,但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嫁祸他人、逃避责任而故意将被害人放置在容易被其他车辆碾压的位置或者用杂物进行掩盖造成被害人因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况,有人认为,被害人死亡并非行为人逃逸所致,而是行为人将被害人故意放置到危险地点或因掩盖行为而造成,因此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虽然在此情况中,行为人故意放置被害人到危险地点或有掩盖的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正是由于行为人逃逸致使其没有机会发现被害人仍然活着,其接下来的行为产生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其逃逸行为仍是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因素,因此仍然可以将此种情况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检察日报 作者: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 李治峰)

肇事逃逸罪判几年

(图源网络 侵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既可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可能作为入罪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小编整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裁判规则、相关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人民法院案例库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认定——陈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1)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如果不考虑逃逸情节亦可以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9)沪01刑终58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应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宋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具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双重作用。未作为入罪情节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评价。
案号:(2021)鲁0213刑初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盖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抢救伤者,亦不报警,径自驾车逃跑的,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案号:(2022)鲁0112刑初1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杨某刚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应从车辆驾驶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进行分析,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车辆驾驶人未履行驾驶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未保护现场、救治受伤人员和报警处理,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20)粤53刑终8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规则

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龚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总第248期)

2.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杨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案号:(2018)闽0213刑初50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2辑(2020.10)

相关观点

一、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不应重复评价
交通肇事案件应综合全案证据审查事故责任,禁止逃逸情节重复评价。对于因逃逸在事故认定书中推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后,根据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现场勘验图及笔录、人身检验、车辆鉴定以及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等证据对行为人是否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作出认定。确有必要时,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补充认定或说明。若剔除逃逸情节后,经刑事实质审查认定行为人依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则不存在逃逸又作为独立入罪情节的重复评价问题,不违反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摘自黄祥青主编:《201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2020年5月出版;第49页。

二、“逃逸”的刑法后果:既可作为定罪情节,也可作为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因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以及是否具有逃逸情节而不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有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结合《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加重处罚情节:
(一)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
1.直接作为定罪情节。即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当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没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此时的逃逸行为属于定罪情节。
2.间接作为定罪情节。即根据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足以查实完整的事故发生过程,足以证实行为人本不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的责任,系因事故后逃逸而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即该逃逸行为已经在行政法上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被评价过,同时行为人又具有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情节,进而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当行为人在摒除逃逸情节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具有逃逸行为的,此时逃逸行为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刑。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10辑 总第15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69页。

三、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刑法中关于逃逸概念的使用共有两处:一是适用加重处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二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关于逃逸的规定,即第2条第2款第6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第3条更是直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作出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以此为基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有双重内涵:其一,当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逃逸行为可以作为基本犯的定罪情节;其二,在更多场合中,逃逸行为均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存在。概言之,逃逸行为既可以作为定罪的构成要件,又可以作为加重情节而使法定刑升格。
当然,有学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有的双重性质持否定态度,其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交通肇事行为;二是逃逸行为。前者是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导致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过失犯,后者则涉及不作为。因此,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其实存在数个行为,逃逸行为具有独立性。而现行规定则使逃逸行为被交通肇事行为所吸纳,消灭了逃逸行为的独立性。另外,坊间对于逃逸的目的到底是“逃避法律追究”还是“不救助受害人”也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虽然留在原地,但不救助受伤者的,应认定为逃逸”,其判断出发点在于逃逸的核心内涵是不救助。
上述争论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其结论均是超越现有法律规定,追溯立法目的而得来的。但法律解释的载体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解释亦始于字义,字义范围外的说明,已经不是阐明,而是改变其意义。当解释超越字义所局限的范围时,解释者实际从事的是法的续造。然而现有法律规定中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使用的“逃逸”一词,可以明确地得出某种意义,不存在作不同解释的空间,此时适用目的解释是不恰当的。正如拉伦茨所言:“在可能的字义范围外,即使以扩张解释之方式亦不能谓合于字义者,不能视之为法律的内容而加以适用。”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明确如下几点。
一是时间上,逃逸行为发生于交通事故后。必须是先发生交通事故,然后发生逃逸。如果逃逸在前,如行为人在被警察抓捕过程中驾车逃跑而发生交通事故,则该逃跑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是空间上,不以逃离事故现场为界限。实践中虽然多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亦存在如案例那样帮助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的情形。只要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为前提。即交通肇事必须达到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逃逸行为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情节,不能当作刑法的加重处罚情节。
四是主观上,行为人出于故意,既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亦是不予救助被害人。如果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而逃跑,则不在此列。
——摘自张晓:《交通肇事救助后又无故逃离行为的定性——甲某交通肇事案》,载于彭新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 (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8月出版,第16页。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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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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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和肇事逃逸有什么区别

半分钟读全文: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前提;

2.行为人明知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条件;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这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在表现;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

一、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不必然构成肇事逃逸

王真某交通肇事案:(2016)苏1023刑初字第326号

案情重现:被告人王真某交通肇事后,要求同车人员王敬某冒充肇事驾驶人员。王敬某遂在事故现场想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谎称其系肇事车辆驾驶员。其间,被告人王真某一直未离开事故现场。

裁判要旨:将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其根本目的是预防行为人不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对被害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持放任态度,加大被害人所受到的的伤害。本案被告人王真某在事故发生后,与同车人员及时履行报警义务,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其主观上并无对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也无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扩大。

二、以筹钱为目的离开医院的,不构成肇事逃逸

刘某交通肇事案:(2016)京03刑终字第527号

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刘某将其母亲杨小某留在医院,其本人以筹措钱款为由先行离开。其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始终保持联络。

裁判要旨:认定肇事逃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逃离了事故现场,二者同时具备。被告人刘某将伤者送至医院、将亲属留在医院协助救治、本人离开后筹措费用,最终使伤者得到及时治疗。刘某虽客观离开事故现场,但系救治伤者所需,亦无逃跑行为,不能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三、不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驶离现场的,不构成肇事逃逸

刘云某交通肇事案:(2016)津0225刑初字第424号

某日凌晨,被告人刘云某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两名行人撞倒,其驾车驶离现场后发现车辆左侧车灯不亮,遂将车停在路边检查,发现车辆前部左侧损坏,随即驾车调头返回事故现场并摆放警示牌后报警。

裁判要旨:不能简单机械地将离开事故现场等同于交通肇事逃逸,还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对事故的认识情况及离开事故现场地主观目的。

对造成交通事故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一般需要综合考虑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各方面客观情况综合认定。

对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四、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后逃跑的,不构成肇事逃逸

李顺某交通肇事案:(2016)豫05刑终字第224号

被告人李顺某交通肇事后,与被告人一同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天,李顺某即向前来医院讯问的交警大队民警如实陈述了案件经过及个人基本情况。后本案被害人不治身亡,被告人李顺某得知后离开医院。

裁判要旨: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进行首次讯问后,已经查清了事故经过并确定了其个人基本情况,此时肇事行为人已经确定,且被害人已到医院救治,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逃跑,不会再扩大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也不影响事故认定和肇事行为人的确认,故其逃跑行为在对其犯罪情节中予以考虑即可,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五、非碰撞情形下造成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离开现场的,不必然构成肇事逃逸

郭建峰等交通肇事案:(2016)豫15刑终字第284号

被告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于捆扎挂车中部钢丝绳断裂,导致车上所载酱糟泄露,并引发后车交通事故。被告人将车停在高速外的加油站附近并在车内等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裁判要旨:非碰撞情形下造成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认定应当从“明知他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己有关”和“为逃避法律追究”两个方面把握。本案中,被告人不能准确判断他车事故与己有直接关系,且未选择弃车逃跑或在隐蔽场所躲藏等逃避法律追究的方法,不论从“明知他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己有关”和“为逃避法律追究”层面,都不宜认定其为肇事逃逸。

来源:郑州刘臣律师

肇事逃逸罪怎么判定

肇事逃逸如果没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导致人死亡的,则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的行为,可以说是很没有道德素养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提倡的,在法律上也属于是犯罪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 新交规肇事逃逸处罚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逃逸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交通肇事本身是一个不是很严重的行为的,如果将受害人及时的送往医院治疗,和当事人协商,甚至可以判处缓刑,免除刑罚一般是不可能的,因为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肇事之后逃逸,并且有严重后果的,那么性质就更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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