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病人“安静”,乱用地佐辛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地佐辛注射是甲类药还是乙类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航志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3日患者王某因“反复胸闷心悸4年,加重伴胸、背痛1天”入住被告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1.冠心病,PCI术后,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4级;2.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急性加重;3.肾功能不全。入院后予氧疗、抗炎、化痰、利尿、抗凝、控制心室率、营养心肌等。治疗至8月6日王某入院不适较前明显好转,仍有右侧胸背痛,被告予以曲马多对症处理;8月7日王某仍有右侧胸部疼痛,家属代诉既往有长期阵发性胸痛病史,间断按需止痛治疗,具体用药不详,未明确病因,被告遂予以地佐辛静脉推射治疗。8月9日下午王某烦躁,神志淡漠,气稍促,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许干湿性啰音;被告予王某急查头颅CT提示双侧基底节、丘脑区腔隙灶伴脑萎缩,余未见异常。邀请神经内科会诊,考虑谵妄待查,停用可疑药物(地佐辛),予氯硝西泮口服。2017年8月10日上午8:25王某病情加重出现昏迷,呼吸浅快,腹式呼吸,血氧饱和度88%,考虑存在呼吸衰竭、呼吸性酸中毒,8月21日王某出现低热,烦躁明显,气促,22:10心电图呈一直线,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呼吸衰竭。

  原告(王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王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违反用药原则,大剂量错误使用地佐辛,导致王某病情加重无法逆转。在王某病情变化后,被告并未分析研判病因,导致诊治消极,延误治疗时间,错过抢救有效时机。被告上述诊疗错误,造成王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并导致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王某系”反复胸闷心悸、加重伴胸背痛“症状就诊,既往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PCI术后,有心衰史,入院查体两肺呼吸音粗,肺底可闻及干湿性啰音,心律不齐,影像检查提示慢性支气管炎伴感染,肺气肿,心影增大,肾功能检查肌酐值升高,故医方对王某的临床诊断正确。王某在胸背痛治疗中医方应用曲马多镇痛效果不佳,经家属同意签字后,给予地佐辛治疗,且不存在超剂量或错误使用的情况,改用地佐辛未违反用药原则。王某治疗后期出现慢性阻塞性肺病加重,并发呼吸衰竭,多重感染等,医方实施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抗感染等系列救治措施不违反医疗常规。且王某高龄,自身有多种基础性疾病,病情变化急骤,进展迅速,存在诊治复杂性和疑难性。王某入院前已有肺部疾病基础,虽然经过积极抗感染和呼吸机支持等治疗,疗效并不理想,最终因呼吸衰竭死亡。考虑到王某呼吸衰竭和其本身疾病相关,与用药无关,故王某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地佐辛是一种强效阿片类镇痛药,与吗啡属于同类药物,呼吸抑制作用是这类药物的典型副作用。被告某人民医院对王某的病情监测不周,在应用地佐辛药物后,没有意识到王某出现意识、呼吸功能障碍等药物不良反应,未及时停用,反而继续使用该药,不符合医疗常规。王某高龄,其心肺、肾等重要脏器功能处于临界状态,医方对王某药物耐受性评估和病情预判不充分,没有个性化考虑王某的用药问题,且用药后医嘱与临床记录不完全吻合,违反医疗操作规范。被告某人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特殊药物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认识不足、对特殊人群(本例王某高龄,且身具多系统、器官疾病基础)药物使用的特点认识不足的医疗过错,与王某病情加重进一步导致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死亡与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有相关性,但王某自身多系统疾病和高龄体弱,也是导致其最终死亡的共同因素。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某人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检测不周、处置不力的医疗过错,王某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王某因“反复胸闷心悸4年,加重伴胸、背痛1天”到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某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已明确:被告某人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检测不周、处置不力的医疗过错,王某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被告对王某的病情监测不周,在应用地佐辛药物出现不良反应后,未及时停用,也未考虑到王某用药的个性化问题,与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王某自身高龄体弱,且有多种系统疾病,也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已全面考虑王某疾病状况、被告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本院酌定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260329.90元。

  笔者提醒

  1.医院特别是ICU喜欢用地佐辛、芬太尼等镇痛镇静药。

  为减轻医疗护理工作,医院都喜欢用地佐辛、芬太尼等镇痛镇静药,因为可以使有疼痛症状的病人安静,也可以使躁动病人配合治疗、保持病房安静,尤其是ICU,几乎大部分病人都会用到镇痛镇静药品。因为这类药物的广泛使用,医务人员已经对其严重的不良反应变得麻木,林律师已经遇到数个由这类药品引发的医疗纠纷,无一例外是因为呼吸衰竭导致的死亡。规范使用镇痛镇静药应当引起医院管理部门特别是药学部的重视。

  2.本案中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冤不冤?

  根据地佐辛药物百科,其为κ受体激动剂,也是μ受体拮抗剂,主要是镇痛作用,用于术后镇痛以及由内脏、癌症引发的疼痛。常见的副作用有恶心、呕吐、镇静、头晕、厌食、定向障碍、幻觉、出汗、心动过速。静注可引起呼吸抑制,冠心病人慎用。本案患者高龄、有肾功能不全,药物使用剂量应当考虑其特殊性,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冠心病心功能不全、AECOPD等基础疾病,地佐辛引起呼吸衰竭是这类病人尤其需要防范的副作用,然而医院在呼吸困难发生后仍然使用该药,过错非常明显,被鉴定同等责任不冤。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发生?

  本案中医院医务人员对地佐辛副作用的麻木不仁是悲剧发生的原因,呼吸衰竭并非不可纠正,观察病情并考虑到地佐辛的副作用后很容易得出诊断,积极停药并使用纳洛酮对抗治疗,完全有可能挽救患者生命。所以医务人员熟悉药物副作用并规范使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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