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哪家保险公司好,团体意外险怎么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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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投保
来源:大律师网
很多时候我们在进入企业,企业为了保障我们双方的利益在基本的社会保险外还会为我们购买团体意外险,以防不时之需。那么什么是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受益人可以是单位吗?
什么是团体意外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
团体意外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团体意外险受益可以是单位吗?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身故保险金可指定受益人,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企业给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必须是职工本人;职工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也要由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能是职工近亲属以外的人。说得再透彻点,职工活着给职工,职工死亡了,给职工的继承人。企业单位是法人,不是自然人,也不属于员工的近亲属,所以企业单位不能指定为保险的受益人,即使保险单上指定受益人为企业单位,这个指定也是无效的,违背保险法,发生赔款也不能赔付给企业。
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
意外无处不在。
作为独立个体,要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个人意外险;作为企业团体,要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这两种保险冲突吗?有什么不同?
定义不同团体意外险:
团体意外险全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它的保险责任、给付方式与个人意外险大体上是一致的。
个人意外险:
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伤亡或治疗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两者区别直接用一张表,来直观了解一下二者的相似之处和区别所在。
团体意外险和个人意外险在保障上和评残标准上是一致的,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投保人与被保人不同
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均为企业,而个人意外险的投保人为个人本人;团体意外险的被保人为企业的每个员工,而个人意外险的被保人则是个人本人。
投保费率不同
团险一般按照工作性质进行经验费率定费;而个人险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如年龄、健康状况进行定费。
理赔过程不同
个人意外险理赔,是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交理赔资料,等待理赔结果。
团体意外险理赔,是由公司经办人与业务员直接联系,提供所需资料,等待理赔结果,如果先由单位垫付医药费的,被保险人应授权公司直接领取保险理赔金。
怎么选择如果是企业进行购买,当然是选择团体意外险。
毕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
当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团体意外保险可以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但个人意外险,是以个人形式作为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更适合员工自己投保,但难以发挥转移企业财务风险的作用。
写在最后总的来说,团体意外险适合企业主投保,可用于员工福利,更重要的是可以转嫁员工意外风险;而个人意外险更适合自己投保,用于防范自身意外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障作用,大家按需选择即可!
来源:保市
团体意外险价格一览表
团体意外险,通常被作为一种员工福利,大多企业公司都会为其员工购买,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如果员工不幸发生意外身亡,家人事后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该怎么办呢?
广东一公司员工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发生车祸身亡,该员工亲属获悉公司帮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双方闹上法院讨说法。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额赔付100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 亲属告上法院
某科技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老蔡(化名)等400多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老杨(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老蔡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老蔡的法定继承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老蔡的法定继承人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法院: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经查,涉案保单执行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某科技公司在被告处为老蔡等400多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老蔡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鉴于本案投保人系单位,被保险人达400多人,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内容对每位被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与授权栏虽有提及责任免除条款字样,但无具体内容,也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用明显标志来显示免除条款内容等字样,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涉案保单执行条款向投保人送达并对免责条款内容部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说明。
另外,老蔡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并非机动车,故不属于该保险条款规定的酒后驾车免责情形。
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切勿酒后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等。
同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时,应就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汕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团体意外险不记名投保
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息,因团体意外保险承保管理不规范,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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