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帮助他人自杀问题中被害人的自决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梓振

  被害人的自决权来源于“自治意思”的理论。【34】被害人的自决权分为两个内容:其一,自杀者是否真正具有自决权(支配)?其二,其行为是否是行使自决权的表现(自愿)?

  一、支配

  此处之支配意指规范意义上的支配资格。从规范的视角分析,被害人是否真的对其生命法益具有完全的支配资格?

  被害人信条学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解释认为:部分被害人由于轻易地可以实现对自己法益的保护,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且这部分法益是其可以支配的法益,因此可以视为被害人放弃对自己可支配法益的保护。基于刑法的辅助性原则和最后手段原则,刑法没有必要对这部分被害人进行刑事保护。

  以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基础,国民可以选择性地放弃自身法益,在不侵犯和危害到他人(包括集体法益)的情况下,国家放弃自己在国民个人领域的管理权。【35】

  例如,名画伪画案中,画廊商人 E 以极低的价格出售一幅油画给顾客 F,并说不知真伪,可能为某名家 G 的作品。 F 明知该画的售价极低,怀疑 E所述的真实性,认为不可能是名家作品,但是执意买下该画, 后主张受骗。 此处,财产利益属于个人可支配的法益, F 在本案中可以轻易地查证 E所描述的真实性,验证画的真伪,而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此属于具有可期待的自我保护可能,而未进行自我保护,因此不具有值得保护性。【36】

  上述说到的是财产法益,但生命法益,是否属于被害人(自杀者)能够完全自主支配的法益?

  笔者认为,至少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以集体主义为导向的,被害人(自杀者)对其生命法益并不具备完全的支配资格。个人生命的社会价值应该得到承认。从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的方面理解,每个人都有其社会角色,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具有对他人及对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存在有着一定社会意义和价值。

  在此意义上,一个人事实上并不能完全拥有自己,而是和社会共同拥有他的生命。所以,即使他出于自愿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法益,也不代表社会要放弃自己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应该得到补偿。在这个意义上,便存在不法。

  例子: A 与妻子 B 共同共有一幢豪宅, C 教唆 A 损坏了该豪宅, C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 A 不构成。 因为尽管 A并非自己一个人拥有此房屋,而是和B 共同共有,但此物权在其婚姻存续期间除特殊情况外是不可分割的,因而 A损坏了自己的房屋,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 B却需要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负责。因为尽管 A 同意 C 对房屋造成损害, A 事实上并没有完全的决定权。而 C也应该知道这个事实。假使 C 出于误解,认为只要A 一人同意就可以任意损坏该房屋,也只是构成对规范的要件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罪名的认定。

  二、自愿

  这涉及到被害人是否真的“自愿”的问题。根据词典含义, 自杀指自己杀死自己。【37】但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只有“自愿”地杀死自己的行为,才是自杀,而不是自己杀自己就是自杀。若人是因为受到不由它影响的情况的压制,从而形成了某个决意,那该决意是不自主的。【38】

  自愿牵涉到两个因素:认识与控制。

  (一)认识。

  假如被害人事实上并不能真正认识到自杀行为的风险和后果,就并不是真的“自愿”自杀。通俗而言,被害人事实上并不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就谈不上自愿与否的问题。医学教授费力鹏等人算出,中国的自杀者中最多63%患有精神疾病【39】,这损害了他们的认知和控制能力。 【40】

  此外,许多人对自杀具有误解,认为自杀是逃避现实的有效方式,他们有些人甚至认为,死后还能到达另一个世界。 【41】

  这意味着,许多自杀者在对自杀并不具备充分认识之时采取了自杀行为,他们并不是真的追求死亡的结果。该决意存在意思上的缺陷,并不能完全成立自决权。

  (二)控制。

  要成立自杀,应该具有对自身行为之自主控制能力。只有出于自主动机【42】在自主控制下的行为才能称为自杀,如果受到严重的心理强制,乃至被害人“不得不”做出足以杀自己的行为或者只可能做出杀自己的行为,就已经成立他杀而非自杀了。

  分清自杀与他杀的界限十分重要。在一些情况下, 被害人看似自愿舍弃自己的生命。然而,事实是他受到了来自行为人的威胁等心理强制。

  假设 H 威胁 I,如 I 不自杀就要杀死 I 的儿子 J, I上吊而死。

  此时能否认为 I 促使自己死亡之行为是出于自愿?显然不能,因为被害人并不是发自内心地不想再拥有自己的生命而做出这样的举动。而是被害人将儿子看得比自己生命更重要,失去儿子的心理恐惧对他造成了心理强制。在失去儿子和失去自己生命的痛苦二者之中,他选择了后者,这显然不能被认为是自愿地杀死自己的举动,而是无奈之举。

  综上可知,因为自决权的内涵本来就是存疑的,而很多教唆、帮助自杀案件中并不存在真正的意思自治,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是被害人自己杀死自己的行为,也并不能完全被认为是其行使自决权的表现,遑论掺杂了他人意思的教唆及帮助自杀行为。

  由此可见,被害人之自决权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存在“自治意思”上的瑕疵或事实上不存在“自治意思”。因此并不能以之直接排除教唆者、帮助者之可罚性。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