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是什么意思,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哪个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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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甲欲开枪杀乙, |
刑法理论上, 甲误将丙当成乙, 而开枪打死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一既可是法定符合说, 也可以是具体符合说。 |
题干中第二个案例: 瞄准乙开枪由于枪法不准, 属于打击错误。 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 子弹打偏了, 打到了丙, 具体符合说认为, 故二者属于竞合犯, |
综上,B 项正确, |
【×】都是具体符合说。 |
观点一是具体符合说, 观点二是法定符合说。 |
【×】观点一是法定符合说, 观点二是具体符合说。 |
都是法定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是什么意思
接着上期文章,
我们继续讨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问题。
上期文章我们分别用两个案例,来解释了什么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什么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这次我们再对这两个概念做一下更为细致的区分。
那就是对象认识错误和打击错误。
不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还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都可以具体再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从案例的角度去看什么是打击错误和什么是对象错误。案例一:甲想杀死乙,但是由于距离太远,没有看清,误认为前方的人是乙,但是前方的人却是丙,甲开枪将丙射杀。
问此时甲构成什么犯罪?
案例二:甲想杀死乙,但是由于枪法太烂,居然射中了另一边的丙。
问此时甲构成什么犯罪?
以上可以明显看出两个案例的不同。
同样是认识错误。但是案例一中的甲,只是对犯罪的对象产生了错误,因此造成了丙的死亡。而案例二中的甲却并没有对犯罪的对象产生认识错误,只是在开枪的时候,由于打击上的错误,才造成了丙的死亡。
因此,学理上把案例一的错误称为对象错误,案例二中的错误称为打击错误。
上期文章我们说了,事实认识错误是在犯罪人认识有错误的时候,是否还构成故意犯罪的问题。
在这里有两种理论,观点差异较大。
具体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在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的时候才不阻却故意,否则都阻却故意。也就是只有当主观客观一致时,才阻却故意。
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是不是阻却故意应该区别判断,同一构成要件的不阻却故意,不同构成要件的阻却故意。
理论太抽象。我么们用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从具体符合说看,案例一中的甲对前方的行为对象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对身份的认识错误。因此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一个行为一次评价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用法定符合说看,案例一中的甲都是故意杀人罪,因此不阻却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二
从具体符合说看,案例二中的甲打击错误,主观与客观不一致,因此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从法定符合说看,案例二中的甲,主观上打击乙,客观上打死丙,这是同一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阻却故意。因此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故意杀人既遂。择一重罪处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尾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说的理论基础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怎么样?是不是很有意思?
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有严密的逻辑和制度的美感!
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1] 238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1年12月6日
*注:当时本答复的形式为口头答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申352号
关于案涉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作为一种要式行为,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具体到本案中,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并非见证人,而是由遗嘱人的次女儿徐令千代书,王萍、徐令千、徐九千主张李树华在见证人处的签名系2013年1月后补签的。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徐仲之的次女儿徐令千代书时,不满15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鉴于徐令千不是案涉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其代书行为无效。而本案代书遗嘱形成时间是2007年6月22日。2013年5月22日,一审法院开庭前证据交换中,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而另一见证人李树华签名的代书遗嘱系2013年1月后补签的。
综上所述,案涉代书遗嘱在证据交换中,只有一位见证人,但该见证人没有代书。李树华在遗嘱上后补签也没有代书。因此,案涉代书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上述法定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但该条规定是针对自书遗嘱而言的,并不解决代书遗嘱的问题。继承法施行以后,订立遗嘱就应当严格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对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予以明确。王萍、徐令千、徐九千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民商事实务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张三误把甲当做乙杀害, 不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 张三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张三仅成立盗窃罪。 |
【×】张三以为李四运输的货物为普通财物, 但是窃得此批货物后发现其实是一批枪支, 则张三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
张三欲将李四沉入井里淹死, 但事后证明井里水浅,李四系摔死。 张三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想杀的人已经出现, 由于客观犯罪行为的偏差导致结果不一致, 属于方法错误。 |
【×】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 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甲属于对象错误。 |
事前的故意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
【×】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按照法定符合说, 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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