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是什么意思,形成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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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包括哪些
回来了~
还是同样感觉,却是不同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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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讲讲民事权利
关于民事权利
法律上是这么解释的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
说得文艺点就是——
说得通俗点就是——
这个do或者不do
是为了达成自己的心愿而决定的
民事权利如果按功能分的话
可以分为4种:
支配权
形容支配权就3个字
行使支配权的时候
不需要他人协助
不需要他人同意
想干啥干啥
别人还不能干涉
这感觉就像
但是
用支配权能为所欲为的仅限于
你的财产
你的身体
还有知识产权
请求权
虽然有个“求”字
但其实不是你想的那样
请求权一般都用在债务上
或者财务上
请求权只能对特定的人使用
也就是说
谁欠你的你就找谁去
而且请求权只能用在人身上
不能对“东西”用
抗辩权
抗辩权和请求权可以说是一对冤家
它的功能是延缓请求权的行使
但抗辩权不具有消灭请求权的功能
所以抗辩的产生
必须先有请求权的存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被告对于原告的请求进行的抗辩有3种——
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权利已消灭的抗辩
民法上的抗辩
形成权
形成权是一种
依据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让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比如——
形成权一旦使用就不能被撤销了
而且形成权必须得在
法定或约定期间行使
如果超过这个期间
就算再怎么表达也没用了
所以说,
不懂知识点准吃亏!
策划:马岳君(马哥) 刘青(叨姐)
文案:范琳松(阿松) 王劢(老王) 梁成栋(小胖)
漫画:罗琪(分裂七)
每周五,
与你相约!
(编辑 韩玉婷 朱婵婵 岳铼)
标星+置顶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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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 请求权 抗辩权 支配权
【今日说法律师】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君友
一、什么是解除权?
解除权从其产生的基础来划分,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前者以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后者则以法律规定为必要。但无论是约定的解除权抑或是法定的解除权,在性质上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正由于形成权“赋予了权利主体以单方面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的法律权利”,就势必造成他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的后果。因而如何保相对人亦很重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一般来讲,法律对权利行使的合法性的审查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进行的。
常见的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
行使解除权的期间分为三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对于催告后合理期限的把握,现行法律规定并无统一的适用标准,仅在某些有名合同中有零散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合理期限是一个相对模糊不确定的时间概念,该期限应设定为多长时间,应取决于个案中的具体情况。
3、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民法典》规定的各类解除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形成权受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高管和领导在工作上产生分歧,一时冲动提出辞职,两天后却反悔。谁知第三天公司下发离职通知书。高管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辞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以慎重的态度行走职场,收获同事和公司的信任
公司变动,高管难忍新领导
姚琳毕业后一直从事融资工作,2015年应聘广州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担任风控部副部长。从2020年开始,公司多次发生变动,她的主管领导频繁更换,常常是刚适应没多久就又换人,对她的工作产生影响。
2021年5月,姚琳的主管领导变成方雨晨。公司高薪聘任方雨晨,她的工作风格比较严厉。新官上任三把火,方雨晨一到岗就制定了多项新规,实行严格的工作标准。很多员工一时难以适应,在表达不同意见或提出困难时,遭到方雨晨训斥。
姚琳是公司老员工,也属于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高管,工作成绩一直受到肯定,在领导层和员工中口碑很好,大家对她颇为尊敬。然而,方雨晨从来不给她面子,好几次在部门会议上当众驳斥她的意见,有时还用言语贬低她,给她造成很大压力。
2021年8月20日,方雨晨又因工作公开批评姚琳。冲动之下,姚琳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向人事部发送了辞职信,辞职原因填写“难以接受新领导的工作风格”。人事部主管和她面谈,表达挽留之意,但她坚持要辞职,人事部主管便表示尊重她的个人意见,并告知高管辞职需要公司董事签字,要等几天。
可是到了8月22日,姚琳就后悔了。她觉得自己太冲动,立即向公司董事发送说明邮件,解释自己是冲动之下提出辞职,表示要继续为公司工作。董事没有回复。慎重起见,她又去找人事部主管面谈,告知对方自己已改变主意,而且已经给董事发送邮件说明了情况。
姚琳自认为已经平息了辞职风波,一切将恢复以往。8月23日,离职通知书不期而至,上面写明“同意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8月23日,同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她在当天完成工作交接。
事与愿违,要求获得赔偿
离职通知书既有邮件也有人事部主管交给姚琳的书面通知。她表示不解,认为自己已经改变辞职意愿,并告知董事及人事部,要求公司收回离职通知书。人事部主管解释说,公司是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改变。如果她还想在公司工作,可以留意公司招聘启事重新应聘。
无奈之下,姚琳离开了公司。2021年9月7日,她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0万元,但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支持。随后,她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起诉,一审驳回了她的请求。她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
在姚琳看来,她的辞职信只是向公司表达“难以接受新领导的工作风格”,并没有打定主意要辞职,而且自己两天之后就反悔了,通过向董事发邮件、与人事部主管面谈的方式,撤回了辞职信。但公司认为,辞职信不仅仅是表达意见,而是员工单方面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经作出就不能撤回。
按照劳动法规和公司管理流程,员工自愿辞职的,公司无权阻拦。收到姚琳的辞职信后,公司发出离职通知书并无不妥。离职通知书的作用并不是同意或批准员工辞职,而是确认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便于进行工资、社保等结算。
其实,双方的分歧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提交辞职信的行为,而公司的理解是正确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所产生的作用可以归为四类: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其中,形成权指的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提交辞职信的行为是典型的形成权,也就是说员工单方表示辞职,劳动关系便可以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姚琳提出辞职后又要求撤销,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和接受。然而,公司发出了离职通知书并未收回,意味着公司没有同意她的撤销请求。她提出上诉,既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公司同意她撤销辞职,也没有证明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7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办理离职,留存书面文件
现实工作中,经常发生员工提出辞职后,经过公司挽留又留下的情况。姚琳提出辞职仅两天便改变了主意,为什么不能留下来?法官解释说,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支持公司合法经营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员工和公司在法律范围内友好协商。
自由择业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员工决定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发送电子邮件、提交书面辞职信,都是员工行使自由择业权的形式,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只是为了便于管理。如果能随意撤销辞职信,势必会影响公司的用人计划,也会影响正常经营。因此在离职这件事上,法律不支持员工任意而为。
劳动法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即使用人单位不发送离职通知书,满30日后员工也可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也认可电子形式的辞职信。有公司会选择在此期间挽留员工,让员工撤销辞职信。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对于员工提交辞职信、撤销辞职信的情况都应该进行记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案中,姚琳表示提交辞职信后,人事部主管表达了挽留之意,她两天后改变主意,可以视为她接受公司的建议,达成了撤销辞职信的约定。然而,从公司提交的人事部主管谈话记录看,她面对挽留依然坚持辞职。她向董事发送撤销辞职信的电子邮件,也没有收到回复。因此,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官提醒说,对工作单位表示不满时,员工应该通过合理渠道提出诉求或建议,不要以“辞职”的方式来表达。提交辞职信的方式会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要慎重考虑后再作决定。在和单位协商离职时,也应该注意留存书面文件。
来源: 中国妇女
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区别
形成权的五大特征和具体种类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主要特征包括:
1、单方性: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即权利人可以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2、效力直接性: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权利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无须相对人协助:形成权的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的协助或配合,相对人同意与否不影响形成权的行使效力。
4、除斥期间: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权利人应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将消灭。
5、不附条件和期限: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以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形成权的种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如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撤销权(任意撤销、法定撤销)、选择权、抵销权、继承权的抛弃等。这些权利均体现了权利人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特点。
形成权的具体实例包括:1、合同解除权:在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种权利即为形成权,仅凭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关系消灭。
2、撤销权:例如,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这种撤销权也是一种形成权,其行使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3、抵销权:当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抵销权的行使同样是一种形成权,仅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4、选择权:在某些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多种履行方式或标的物,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这种选择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选择权的行使将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或标的物。
5、继承权的抛弃:继承人可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这种抛弃继承权的行为即是一种形成权,将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遗产的资格。
这些实例均体现了形成权的特征,即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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