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报警电话号码,机动车事故处理流程示意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乐中

机动车事故报警电话号码,机动车事故处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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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主次责任怎么赔偿

“法官,我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因为受伤住了一个月的院,还影响了收入,我能获得哪些赔偿啊?为什么我的误工费法官没有按我的诉求支持?”

“法官,我的车刚买不到一周,临牌都还没换下来就发生了事故,好好的新车被撞得面目全非,我应该怎么维权啊?”


立冬已过,北方地区持续降温,开车成为许多人出行的第一选择。但在早晚高峰,开车的途中,难免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谁可以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同时在事故发生后的起诉及诉讼阶段,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别慌,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你需要知道这些:


谁可以主张权利?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向谁主张权利?

一般情况下,原告可将对方车辆驾驶员、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承保对方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对方车辆驾驶员系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司机,原告还可以将对方驾驶员所在的单位列为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车辆为挂靠车辆,可以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不涉及伤残或死亡时,受害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除了以上项目外,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


上述权利如何举证?法院如何审理支持?

医疗费: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进行核算,对医疗费发票中个人支付的金额以及自费药等予以支持,未实际发生的数额,法院不予支持。证据审核重点:发票抬头中的姓名、发票下面的日期、计算金额是实际支出金额、自费药以及外购药要有医嘱予以佐证。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中显示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北京地区100元/天)

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北京地区目前标准为50元/天)。营养期证据审核重点:诊断证明、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护理费:诊断证明中有“需护理”字样或者鉴定意见中有护理期。

1. 有护理费发票和护理协议的凭票据支持;

2. 无发票及协议的,按照家庭护理情况酌定,具体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条件确定护理费用,北京一般情况为100-200元/天。

误工费: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计算方式为因务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据审核重点:1.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事故发生前6个月以及当事人主张的误工期间的工资银行流水;2.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需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经手人以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当事人需要提交收入减少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来予以作证。同时,对于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员主张的误工费,法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北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范围内酌定;对于超出退休年龄的人,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退休后仍从事劳务雇佣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对于其主张的因伤减少的劳务收入,应予支持。

交通费:当事人需提交正式的票据,法院结合当事人就医次数、距离远近、乘坐合理交通工具等实际情况进行核对计算。

残疾赔偿金:当事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方法为: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消费性支出*伤残赔偿指数*20年(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中,对于扶养年限的起算日期是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付额。证据审核重点:户口本、亲属关系等证明、死亡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等。

丧葬费: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个月。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并结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进行酌定,一般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九级伤残10000元,以此类推。

车辆贬值损失:为避免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法院目前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对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如仅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损失,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功能性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衣物、手机费等):凭当事人提交的票据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财产损失进行认定。


京小槌提示

在提交证据材料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虽然交通事故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但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供稿:密云法院

编辑:孙浩淼 刘宇航

审核:张忠涛

机动车事故查询怎么查

在日常交通出行中,城市道路交叉口因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人交汇集中,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密集发生地。广大交通参与者在经过路口时,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灯,认真观察交通状况,确保安全再有序缓慢通行。机动车在路口右拐时,驾驶员要仔细观察信号灯,并遵守“右转让直行”“礼让行人”等交通理念,避免因抢道而引发交通事故。

2025年4月1日12时12分许,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与坡巷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DR7××的小型轿车沿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该路口右转弯时,因未礼让直行车辆,与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依法让行直行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吕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上述法规,导致本次悲剧发生。

目前,事故车辆已被依法扣留并等待技术检验,案件由海口公安交警龙华事故中队进一步处理中,相关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交警提醒:车辆转弯时务必提前观察、礼让直行车辆及行人,严守交通法规是对生命的敬畏,也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保护。

转自:椰城交警

来源: 国际旅游岛商报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法官,我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因为受伤住了一个月的院,还影响了收入,我能获得哪些赔偿啊?为什么我的误工费法官没有按我的诉求支持?”

“法官,我的车刚买不到一周,临牌都还没换下来就发生了事故,好好的新车被撞得面目全非,我应该怎么维权啊?”

立冬已过,北方地区持续降温,开车成为许多人出行的第一选择。但在早晚高峰,开车的途中,难免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谁可以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同时在事故发生后的起诉及诉讼阶段,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别慌,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你需要知道这些:

谁可以主张权利?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向谁主张权利?

一般情况下,原告可将对方车辆驾驶员、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承保对方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对方车辆驾驶员系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司机,原告还可以将对方驾驶员所在的单位列为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车辆为挂靠车辆,可以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不涉及伤残或死亡时,受害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除了以上项目外,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

上述权利如何举证?法院如何审理支持?

医疗费: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进行核算,对医疗费发票中个人支付的金额以及自费药等予以支持,未实际发生的数额,法院不予支持。证据审核重点:发票抬头中的姓名、发票下面的日期、计算金额是实际支出金额、自费药以及外购药要有医嘱予以佐证。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中显示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北京地区100元/天)

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北京地区目前标准为50元/天)。营养期证据审核重点:诊断证明、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护理费:诊断证明中有“需护理”字样或者鉴定意见中有护理期。

1. 有护理费发票和护理协议的凭票据支持;

2. 无发票及协议的,按照家庭护理情况酌定,具体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条件确定护理费用,北京一般情况为100-200元/天。

误工费: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计算方式为因务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据审核重点:1.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事故发生前6个月以及当事人主张的误工期间的工资银行流水;2.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需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经手人以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当事人需要提交收入减少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来予以作证。同时,对于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员主张的误工费,法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北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范围内酌定;对于超出退休年龄的人,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退休后仍从事劳务雇佣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对于其主张的因伤减少的劳务收入,应予支持。

交通费:当事人需提交正式的票据,法院结合当事人就医次数、距离远近、乘坐合理交通工具等实际情况进行核对计算。

残疾赔偿金:当事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方法为: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消费性支出*伤残赔偿指数*20年(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中,对于扶养年限的起算日期是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付额。证据审核重点:户口本、亲属关系等证明、死亡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等。

丧葬费: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个月。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并结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进行酌定,一般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九级伤残10000元,以此类推。

车辆贬值损失:为避免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法院目前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对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如仅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损失,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功能性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衣物、手机费等):凭当事人提交的票据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财产损失进行认定。

京小槌提示

在提交证据材料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虽然交通事故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但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供稿:密云法院

编辑:孙浩淼 刘宇航

审核:张忠涛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流程编辑:U072

机动车事故交强险赔付标准

鲁法案例【2024】704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董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成武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董某某之妻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仅投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郭某某将董某某、刘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涉案车辆系家庭用车,刘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具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郭某某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董某某和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不足部分,因交通事故发生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内,不存在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董某某赔偿。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董某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8 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3 387.7元。

法官说法

案涉车辆为家庭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配偶开车发生事故后,夫妻双方是否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担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作为一种必须购买的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最大化的填补。从立法目的层面上讲,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其不仅违反了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间接地剥夺了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进行赔偿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及 2024年9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在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判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既契合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也与法理层面的“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和责任自负原则相一致。
本案刘某作为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侵权人董某某虽不是同一人,但因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成武法院判决董某某、刘某二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强化了法定义务的履行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从而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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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孙 岩、 赵 洁 、李鸿飞
来源:菏泽中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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