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是否排除执行
留置权在一定情况下不排除执行。
(一)留置权的性质与目的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旨在确保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获清偿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与执行的关系
1. 当留置权存在且符合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执行程序不影响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例如在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执行时,留置权所涉及的财产可能不被纳入该执行范围,此时留置权不被排除执行,而是在其自身的法律框架内独立存在并保障留置权人的权益。
2. 然而,如果执行行为直接侵害了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例如将留置财产错误地进行强制处置而未保障留置权人的权益,那么这种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留置权。
二、涉案证人最长留置多久
在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涉案证人的留置措施。留置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人的一种监察措施。
如果是询问证人,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同时也要保障证人必要的休息时间。询问证人持续的时间通常应合理进行,以既能获取必要证言又不侵犯证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具体的时长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最长时限规定,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证人的身体状况、证言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但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
三、留置权如何合法取得
留置权的合法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动产;运输合同里,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
2. 债权人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债务人动产而主张留置权,如盗窃、抢夺取得的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1. 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才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2.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债权清偿期的限制。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因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可留置该原材料,因为原材料的占有与加工费债权属于加工承揽这一法律关系。
2. 如果是两个毫无关联的法律关系下的动产和债权,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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