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手法、案例及刑罚,套路贷真实案例介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子

  一、“套路贷的手法及案例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手法】

  以“小额贷款”/“投资”/“咨询”/“担保”公司或“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进而以“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或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相关协议。

  【案例】

  (2017)沪02刑终1182号

  (2017)津0106刑初339号

  (2018)苏0591刑初517号

  (2019)皖0824刑初30号

  (2018)粤19刑初205号

  (2017)沪0116刑初870号

  (2018)沪01刑终331号

  (2018)津0106刑初297号

  (2019)云25刑终129号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手法】

  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形成已付款的假象,随后收回资金,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完全)取得协议涉及的钱款。

  【案例】

  (2019)黑06刑终42号

  (2018)浙0103刑初562号

  (2019)浙06刑终127号

  (2018)浙0191刑初100号

  (2018)粤0606刑初1611号

  (2019)云25刑终129号

  (2018)浙0191刑初54号

  (2018)浙0302刑初1269号 ·

  (2018)浙0103刑初506号

  (2018)浙0103刑初463号

  (2018)浙0104刑初944号

  (2018)闽0627刑初395号

  (2018)吉0112刑初286号

  (2019)浙01刑终132号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手法】

  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霸王条款”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协议约定的”虚假债务。

  【案例】

  (2018)粤0703刑初832号

  (2019)粤0703刑初70号

  (2018)浙0103刑初506号

  (2019)浙01刑终132号 ·

  (四)转嫁关联公司/人员叠高借款金额

  【手法】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以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以“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的“债务”。

  【案例】

  (2017)沪0101刑初892号

  (2017)津0106刑初339号

  (2018)沪02刑终558号

  (2018)浙0424刑初240号

  (2018)浙0683刑初500号

  (2018)粤0606刑初1611号

  (2018)津0106刑初297号

  (2017)沪0101刑初919号

  (2018)鄂0192刑初611号

  (五)借助“公权力”或暴力“索债”

  【手法】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前提下,借助(伪)诉讼、(伪)仲裁、(伪)公证等(伪)法律手段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索取“债务”。

  【案例】

  (2018)浙0702刑初547号

  (2018)沪0112刑初1807号

  (2018)京0117刑初191号

  (2018)津0106刑初297号

  (2018)浙0103刑初494号

  (2018)沪0115刑初2745号

  (2018)沪0120刑初1567号 ·

  (2017)沪0115刑初4336号

  二、“套路贷”的刑事案由及刑罚

  【案由】

  从中可看出“套路贷”刑案中侵犯财产罪占据的比例超过70%,其中【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为最常见的案由,二者占“套路贷”刑案的比重分别为43.45%及22.76%

  【刑罚】

  从中可看出,“套路贷”刑案的被告人一般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率为20/145=13.79%。此外,被告人基本都会被判处罚金刑,免于处罚及假释的可能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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