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案件受理费计算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然

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案件受理费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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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有申诉、控告等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精准有效办理申诉案件,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有效甄别申诉属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以及有关人员虽然行使的是申诉权,但这些申诉种类和实质并不相同。以申诉事项为标准,包括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干部任职调整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申诉等。以申诉主体为标准,包括受处分处理党员、党组织以及监察对象的申诉以及相关人员的申诉等。以申诉的次数为标准,包括首次申诉和对申诉处理结论不服的再申诉。正因为申诉的种类和实质不同,其办理程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等申诉材料接收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分工,首先查看申诉材料是否齐全、申诉理由和请求是否明确,然后对申诉材料进行甄别,从申诉理由、申诉依据、申诉请求等方面初步研判申诉的具体性质,以便精准确定拟转办部门或单位,避免不加甄别地直接转办而导致程序空转的情况发生。

精准确定承办单位。在初步甄别确定申诉性质的基础上,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申诉具体承办单位。这些规定具体包括监察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六十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等。据此,对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应当由相应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受理。对干部组织调整等事项的申诉,应当由有关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对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事业单位非公职人员处分的,应由处分决定单位以及其主管部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对国有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开除等处理的,应当依据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审查调查结论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按照“谁决定谁受理”“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应当由决定或批准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申诉处理结论不服的再申诉,应当由作出申诉处理结论的上一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认为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具有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申诉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特殊情形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可直接受理申诉或指定、交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

有序流转申诉材料。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当依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或者通知申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类申诉,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受理的,经过初步甄别筛选后,按照申诉事项的具体性质,及时准确转办,其中应由上级处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应由下级处理的,及时转交下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区分审查调查部门与做出处理处分的部门,以准确确定申诉受理主体。以查处“双管”公职人员为例,地方纪委监委对“双管”公职人员仅有审查调查权,或仅有调查权,而没有处分处理权。这些公职人员对处分处理的申诉应当由该公职人员所在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有效办理申诉事项。对有关党纪政务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法进行审核,对应当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的,案件审理部门或其他申诉办理部门要及时有效开展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与复查的区别在于办理方式的不同。复议重点在于“议”,体现为就案卷材料进行的书面审查,适用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且通过“议”就能准确处理的情形。而复查重点在于“查”,体现为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取证,适用于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且需要通过“查”才能有效办理的情形。为此,要对申诉材料进行充分的甄别和审核后,确定采取复议还是复查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准确的复议或复查决定。在复议复查过程中,确需改变办理方式并经批准的,要做好不同方式的衔接工作,确保申诉案件办理质量。对控告类的申诉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线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有效甄别后分别予以处置,其中系问题线索的,交由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开展核查或审查调查工作。(常青华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案件受理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规定。以下是基本流程及关键环节:

一、案件来源

1.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监察机关移送

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检察院自行发现

通过法律监督或群众举报发现的犯罪线索,经初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二、受理审查

1.材料审核

接收案件时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包括: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意见书、全案卷宗材料(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等)、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涉案财物清单等。

材料不全:要求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逾期未补的,可退回。

2.管辖权审查

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不属于管辖范围退回移送机关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三、受理后处理

1.符合受理条件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权利义务。

2.不符合受理条件

退回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

3.需要补充材料

暂收材料并通知移送机关补充,待补齐后正式受理。

四、案件分配

案件管理部门将案件分配至检察官或办案组,重大疑难案件可能由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察长指定办理。

五、审查起诉阶段

1.讯问与听取意见

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供述。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2.补充侦查

认为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限2次,每次1个月),或自行侦查。

3.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官应开展量刑协商并签署具结书。

六、审查结论

1.提起公诉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2.不起诉决定

符合法定情形(如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作出不起诉决定。

3.移送其他机关

发现案件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移送处理。

七、时间限制

审查起诉期限:一般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

认罪认罚案件:可适当缩短审查期限。

八、监督与救济

1.公安机关异议

对不起诉决定可申请复议、复核。

2.当事人申诉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3.犯罪嫌疑人申诉

对不起诉决定可向原检察院申诉。

九、特殊案件处理

1.自侦案件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14个罪名职务犯罪案件,需经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

2.未成年人案件

适用特殊程序(如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

3.涉外案件

需层报最高检或省级检察院审查。

以上流程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规范化、程序化处理,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具体操作中可能因案情复杂程度、地方规定等有所调整。

附:案件受理流程图

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2021年8月1日,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10章135条,与2013年的试行版相比,减少了第二章管辖的内容,实质性修改70余条,理念新、内容多、涉面广,在回应社会关切、跟进检察实务发展、做好法律衔接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是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不断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指南。北京市检一分院于近期推出“民诉监督规则修改要点解读”系列微课,积极助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87讲


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全面梳理了检察监督的原则、方式、范围和程序,成为申请人提出监督申请和检察官司法办案的重要规范依据。


新修订的监督规则全文共10章135条,修改了包括办案组织优化、程序科学完善、司法政策的融合、民法典生效后的规范用语等在内的多个方面。


一、监督规则修订的背景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先的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零八条,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到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8日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第一次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全流程的监督权,并确定了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及实现程序,成为新民诉法时代民事检察领域最重要的实操依据,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了诸多新的部署和要求,原来的试行规则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已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


二、新监督规则中案件受理方面的修改要点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监督规则第二十条将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设定为两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于超过申请监督期限的案件,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将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两年申请监督期限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新出台的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新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


与试行规则中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相比,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形,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同时,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又明确了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进一步拓宽了民事监督的入口。


三是解除了一审生效裁判原则上不能申请检察监督的限制


根据《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民〔2018〕18号)所做的明确,对于一审生效裁判,只要经过了再审程序或者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依然可以申请监督。此次监督规则中删去了原先试行规则中关于一审裁判原则上不能申请监督的相应条款,全面放开了一审裁判的检察监督渠道。


三、案件受理救济保障方面的修改要点


一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试行规则中关于文书的送达,仅仅明确《受理通知书》要送达申请人,但是否送达被申请人,则看需要决定。监督规则的第三十三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将《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的同时,《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也要发送给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更加全方位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适度扩大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试行规则中规定依职权监督的范围仅有三项,且没有兜底条款,仅限于“损害两益”、“审判人员枉法行为”、“跟进监督”三种情形。监督规则将依职权监督情形扩展为了六项,新增加: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机制


监督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该规定填补了此类案件在受理规则上的“空白”,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对当事人不服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提出监督申请案件,到底应由哪一层级检察机关受理的司法难题。

案件受理期限

“这份案件审查受理标准清单,既是我们整理卷宗的‘指导目录’,也是我们送案人员的‘便携备忘录’,避免了很多重复性工作,值得点赞。”近日,在山东省莘县检察院案件受理大厅,前来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卷宗的该县公安局燕塔派出所所长蒋明学向检察官竖起了大拇指,让他点赞的是该院近期推出的“案件审查受理标准清单”工作制度。

莘县检察院每年案件受理量千件左右,但因基层侦查机关送案人员调整流动频繁,卷宗整理制作标准不一,卷宗移送往往难以一次办完。

“今年3月初,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民办实事’便民改革举措,我们整理案件受理标准,推出了审查清单制度,实现一张清单列到底,推动受理审查‘一站式’服务。”该院检察业务管理部主任王征介绍。

针对管辖权、卷宗文书材料、强制措施、涉案款物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每一项审查标准,案件受理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列出具体内容,标准清楚明晰。

今年4月中旬,该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等人盗窃案时,办案民警小何自豪地在桌上摆上了整齐的卷宗材料:“这张清单真是帮了大忙,虽然是第一次整卷,但是照着清单我可以把每一份材料都能整理齐备。”检察干警李铮确认清单内容全部打钩,让小何在受理登记本上登记,十分钟内完成了案件受理工作。

莘县检察院检察长姜澜介绍,案件审查受理标准清单分发给各办案单位后,因指引明确、便捷好记受到办案单位的一致好评,案件受理效率提高,卷宗整理质量也明显提升。(检察日报 卢金增 李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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