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押抵押合同没签有效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若抵押合同上欠缺抵押债务方的亲笔签字则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在创建抵押合同时,必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签署确认。
在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指出所担保的具体债权信息及抵押期限等重要事宜。
具体而言,第三百九十四条对抵押权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方或第三人可以通过不转移财产的方式占有着押财产并将其向债权人进行抵押。
在此种情况下,若债务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是出现了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得以对此抵押财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该条款中提到的债务方以及为债务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均可作为抵押人;相应地,对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会被视为抵押财产。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合法性受具体情境影响。
对于企业,曾实行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本企业以法人或合伙人身份储存的专用资金,用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
此办法已于2017年6月12日宣布废除。
对于雇佣关系,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劳动者担保或财物收取均属违法行为。
故在此背景下,风险抵押金亦违法。
三、抵押权人协议拍卖抵押物是否合法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抑或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境,那么作为抵押权人便拥有与抵押人进行协商以抵押财产实施折扣或者通过拍卖、出售这些抵押财产所获得的收益来先行偿还债务的合法权力。
若这类协议有损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则其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寻求援助,撤销此项协议。
倘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能就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达成共识,抵押权人则可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出售。
而在实施抵押财产折扣或者出售过程中,其价值应参考市场当前的价格水平裁定。
在满足上述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抵押权人于客观条件允许的状况下,依法可行使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对抵押物进行公开拍卖,并优先获取拍卖所得的权利。
实际操作仍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也会被具体案例中的因素所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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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抵押权人协议拍卖抵押物是否合法,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必须经过法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