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及传统国情,朋友、熟人等自然人之间的信用借款在我国仍相当普遍甚至愈演愈烈。当事人之间往往只凭信赖关系便将款项借给朋友等,不仅没有担保,而且借条都及其简略甚至口头承诺。在笔者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朋友、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尤其众多。借款人往往拿到借款后,要么各种理由的托辞不还,要么就玩起了失踪,使出借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对于这种欠款不还的纠纷,债权人完全可以以法律为武器到相关法院去起诉来维权,本文着重探讨下自然人民间借贷的法院管辖,这也直接影响到债权人起诉的意愿和成本。
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规定有两个管辖地,一以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二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是笔者发现在自然人民间借贷实践纠纷中往往出现这几个问题,1、没有借贷合同,只有一张借条;2、债务人只留个电话号码,没有附上身份证信息等3、借条上没有约定管辖。4、借款金额不大。万一债务人失踪或者居住地不明或很远,作为债权人该向哪一地的法院起诉呢?即使知道对方的居住地,但是又路途遥远,对于小额的借款纠纷往往得不偿失,债权人也不得不不了了之。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解释》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有关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至于什么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借款人收到货币款项所在地吗?该如何理解?这直接关系到法院的管辖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问题,笔者从3个层次来谈谈认识。
一、笔者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权利一方所在地,而非义务一方所在地。依据实体法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以及程序法经济便民的立法原意来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决定了债务人还款方式不作限制,可以在任何地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还款,故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的方式对债权人影响不大。而相对于债权人来说,针对欠款不还的情形,要想实现债权的方式影响却很大,在实践当中,债权人往往需要到债务人所在的居所地或者单位地等等去讨要,实现债权的风险和成本大大增加。因此,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理解为权利一方所在地较为合适。
二、权利一方所在地又如何理解?这就涉及到自然人借贷合同的性质问题。自然人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单务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后该合同生效,因此作为出借人来说,自合同成立后,仅仅只有接受还款的权利,而没有义务;而作为借款人来说,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因此,在金钱履行的场合,笔者认为出借人所在地应当为权利所在地也即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从而得出债权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的结论。针对自然人借款纠纷,在被告居住地无法得知或者成本风险太大的时候,可以在债权人所在地即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不仅诉讼成本大大降低,也符合相关立法精神。
三、“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权利一方所在地限于自然人借贷的纠纷和只涉及双方。其中一个因素是因为自然人借贷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如果是双务、诺成合同中,因为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能否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理解为合同履行地还需要论证,在此不赘述。另一方面,如果涉及第三人,即第三人作为代债权人或债务人接受货币的,是否能认定第三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呢?笔者认为不能。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应当是权利或义务一方,而第三人虽然接受了货币,但是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并不享有权利和义务,将合同履行地定在与该法律关系毫无权利义务的第三人所在地明显不符合法律中与合同密切联系的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债权人自己所在地就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向法院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即签订借贷合同后,出借人没有及时将借款借给借款人。那么如何保障借款人的权利呢?笔者认为,此时因借款未交付导致合同未生效,这里的“货币接受一方所在地”应当理解为借款人所在地,作为债务人一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出借人交付借款,其法律关系应当为出借人违法先合同义务,违背了借款人的信赖保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少,主要的纠纷还是借款人的欠款不还的情形居多。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借款人还款时不是用金钱偿还,而是用实物乃至不动产来抵偿,该管辖是否还适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呢?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因为虽然没有了货币,但是借款人用实物等偿还应当是货币表现的一种形式,其借贷的基本法律关系并没有变,应该变相适用以接受“实物”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不违背条文原意。至于不动产能否适用?法律并未规定,笔者也不敢妄断,有待论证。笔者认为,不动产作为代偿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因为不动产所在地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和执行,因此并不违背立法精神和便民原则。
以上认识也只是笔者的浅尝看法,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形,也存在文字的局限性和模糊性,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权当抛砖引玉一说,如有不当或者有更好的想法,欢迎指正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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