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房产继承过户流程,无遗嘱无继承人财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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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的遗产分配原则
独居老人离世后
没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
留下的遗产怎么处理?
近期,这则消息
冲上热搜第一
↓↓↓
3年前的夏天
徐汇区一小区内
独居老人葛老伯猝死家中
留下430万现金和一套房
葛老伯虽然育有女儿,但女儿未曾生育且已经先于葛老伯离世,此外,葛老伯的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根据在案证据
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
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
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
当时查明的遗产中
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
总计约130万元
但在拿到130万元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
“我们审理后认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据悉,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以及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法官称
目前,涉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
已满一年无人认领
本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房屋为无主财产
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
涉及300万元存款的这部分财产
现仍在公示期
近年来
类似情形时有发生
无人继承的遗产
谁来管理?怎么处理?
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
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
记者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为上述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
遗产管理人身份?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实施至今,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配套细则;实践中,上海各区已出现多个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例。
根据《若干意见》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其中,被继承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担任;
●被继承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民政部门担任。
●利害关系人要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需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若干意见》
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可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
由该中心开展核查并出具报告
作为各区民政部门
制作遗产清单的重要参考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是否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行专户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无人继承遗产如何处理?
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
仍有剩余遗产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剩余遗产无主
并收归国家所有的
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
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对于这种处置方法
很多网友表示了认同
也有网友表示
如果老人自己有处置意愿
就要记得提前立好遗嘱
网友们怎么看?
综合:上海法治报、上观新闻、新闻坊
来源: 重庆晨报
无遗嘱遗产如何分配
独居老人离世后
没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
留下的遗产怎么处理?
近期,这则消息
冲上热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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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的夏天
徐汇区一小区内
独居老人葛老伯猝死家中
留下430万现金和一套房
葛老伯虽然育有女儿,但女儿未曾生育且已经先于葛老伯离世,此外,葛老伯的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根据在案证据
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
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
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
当时查明的遗产中
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
总计约130万元
但在拿到130万元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
“我们审理后认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据悉,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以及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法官称
目前,涉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
已满一年无人认领
本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房屋为无主财产
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
涉及300万元存款的这部分财产
现仍在公示期
近年来
类似情形时有发生
无人继承的遗产
谁来管理?怎么处理?
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
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
记者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为上述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
遗产管理人身份?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实施至今,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配套细则;实践中,上海各区已出现多个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例。
根据《若干意见》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其中,被继承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担任;
被继承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民政部门担任。
利害关系人要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需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若干意见》
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可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
由该中心开展核查并出具报告
作为各区民政部门
制作遗产清单的重要参考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是否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行专户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无人继承遗产如何处理?
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
仍有剩余遗产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剩余遗产无主
并收归国家所有的
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
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对于这种处置方法
很多网友表示了认同
也有网友表示
如果老人自己有处置意愿
就要记得提前立好遗嘱
坊友们怎么看?
新闻坊综合上海法治报、上观新闻
来源: 新闻坊
无遗嘱继承
不久前有一个旧闻在网上传播,引起很多人的兴趣。2016年,美国一位故去的单身老人没有留下遗嘱,他的千万遗产无人继承。遗产执行律师追踪四年,最终找到119名合法继承人。其实这样的操作在英美信托法中是“受托人责任”(Fiduciary duties)实施的标准程序,几百年来都是如此,并不特殊。这里就介绍一下受托人责任的概念。
受托人责任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一切行为必须以委托人的利益为首位。这个责任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的:1.委托人的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2.契约关系不可违背。当双方建立了委托和受托关系后(包括由法庭代表委托人指定的执行律师),受托人无论在执行过程中是不是得到报酬或者以何种方式得到报酬,都必须履行受托人责任。
这个基础原则有道德基础,由法律支持,其运用延伸到其他一切私人财产相关的委托关系中:比如日常财产管理,养老金投资,各种税务和投资顾问服务等。从事这类职业的人,在英美法中自动被受托人责任约束,如果被发现有渎职、欺骗误导等恶意行为,或者中饱私囊等,信托法系统自有控诉的程序以使之得到法律制裁。
英国是最早推行信托法系统的国家,信托衡平机制(equity and trust law)在十二世纪十字军东征期间就开始建立,以保障出征者留在国内的土地和财产不被他人侵吞或者被不负责的受托人破坏损失。八百年来,信托法和土地法合同法家庭法等其他法律携手共进不停被完善,组成一个环环相扣逻辑紧密并相辅相成的大系统,保护着私人财产权和契约关系。
受托人责任的执行标准是很高的。在任命受托人时,需要避免任命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人选,若委托正式的监管机构或个人,更是需要具有专业资质。除了应得的服务报酬以外,受托人不得利用被委托的财产为私人牟利,甚至需要购买相关保险来平衡执行信托责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当然,这些已经是高度成熟的系统,自有一套规章制度可依。
遗嘱信托是信托法中的一个分支,一般财产较多的家庭会提前准备,比如设立正式的由生前遗嘱指定的投资管理信托。哪怕没有投资信托,在普通法广义的概念下,普通遗产一样会遵循类似的被分配管理的特定程序。一般人去世后,如果有遗嘱,就由执行律师等受托人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配,收取行政工作费用。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法中也有默认的遗产继承人顺序,除非因特别情况个体的继承权被挑战,则直接按照默认程序执行。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保证受益人得到应得的权益。
寻找受益人因此也是受托人和执行律师(可以是一体)的责任之一。第一种情况是知道死者是有亲属的,或者有遗嘱提到特定继承人的,但是不知道那个人在哪里。这时的任务就相对简单,只是找到这些受益人并证明其身份即可。另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比如没有遗嘱,而且死者周遭也不存在拥有默认继承权的受益人。此时政府有专门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些机构指定的执行律师同样有责任查询是否存在受益人,或者最终证明合法受益人的确不存在,这时国家才能接管。
这些查询都是有特定程序的,比如各种档案库数据库查询,登报声明,还有专业追踪代理所(Tracing Agency)。这种没有遗嘱没有明显的继承人而需要进行查询的情况,其实比普通人想象得要普遍得多。哪怕在英国,至少有一半的成年人在死亡时并没有立遗嘱,其中很多都是老年单身人士,因此这类服务和委托可以说是时时刻刻在发生。
不同的查询服务当然还带来各自的附加法律责任和费用:比如数据库查询牵涉到的数据保护问题;登报声明如果有回复需要核实回复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追踪代理所是建立家族族谱最专业的行业,当然价格也就最贵,等等。在进行各类查询时,自然也要考虑性价比和可行性。如果本来就没有多少遗产,也没有必要无休无止进行下去。如果受托人能证明其责任已经被合理完成了,那么就不需要再背负下去。但如果遗产数目庞大,那么自然也不能马马虎虎停止,否则以后万一有个合法继承人忽然冒出来,也许受托人就有被指控渎职的危险。
所以我们回到那个网上旧闻来看这个无遗嘱追索受益人的个案情况,就会明白这位律师是在正常履行他的受托人职责。此案一方面牵涉遗产数目巨大,另一方面各种查询常常就是耗时耗力的,其实真的没什么特殊。还又别忘了,律师也要收取工作费用。所以,对那样的老人来说,最好的情况还是在生前立好遗嘱,既省去很多麻烦,也省去很多律师费。
(作者系法律学者)
•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陆倩
无遗嘱财产继承新规定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并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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