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对悬疑债权的处置2025,遇到公司清算中怎样处理未确定的债权纠纷?

债权债务 编辑:禹轩轩

一、公司清算中对悬疑债权的处置2025,公司清算中对悬疑债权的处置

公司清算中对悬疑债权的处理与其是否被列入清算范围有关。清算范围包括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清偿债务、分派盈余或剩余财产等。悬疑债权的纳入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进行具体分析。各国公司法对清算范围一般不具体规定,清算人职务范围可视为清算范围。程序法规定告知公司债权人公司解散方式和期限,区分已知和未知债权,未及时申报者可能被排斥在清算范围之外。

二、遇到公司清算中怎样处理未确定的债权纠纷?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一、营业执照简易注销程序是什么意思

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程序相比,在注销的条件,注销的流程,注销所需要的资料,注销的时间方面,都比较简便快捷。相对于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有以下不同:

1、减少了办事环节。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

2、改变了发布公告方式。企业只需在申请登记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3、简化了企业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4、缩短了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由一般注销程序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

但是简易注销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前,企业还是需要进行清算。确保本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2、简易注销公告期内,地税、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只能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企业应当自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如果超期没有办理的则无法再继续办理简易注销,需要改为一般注销,重新进行清算组备案以及债权人公告,期满45天以后才可以去办理注销手续。

4、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前应当清税完结,全面结清应缴纳税款及办结其他涉税事务。企业还需要去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但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税证明

二、债权债务没清理完能注销吗

债权债务没清理完可以注销,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破产,如果破产的企业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破产清算将结束,可以注销公司。企业未经依法清算被注销的,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在公司未进行清算而注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公司清算程序之六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按照《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

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清算案件中债权人权利

1、更换清算组成员清算案件当中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在有关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若上述成员违反《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止行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从事了禁止行为;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被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上述人员因其他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组成员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2、债权申报权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应当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是清算组的法定告知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债权人在收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4、补充申报债权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5、债务清偿方案确认权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解释二赋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若一律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为破产程序长、破产费用高等因素反而对债权人不利。因此,若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债务清偿方案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清算注销时发现的债权之时效案例

案情简介:李某于1999年1月向a制衣厂借款43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款单。该制衣厂于2001年8月开始办理注销审批手续,b村委会表示该制衣厂是其下属企业,该制衣厂一切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清算,并同意工商局做直接注销。2004年8月,b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李某给付借款43万余元。李某辩称:原告作为清算主体,应在2001年8月至2001年8月内主张权利,原告现在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向a制衣厂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单,李某与a制衣厂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a制衣厂于2001年8月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b村委会负责清算,b村委会有权向李某主张权利。因借款单上未明确还款日期,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于某还款。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a制衣厂被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b村委会负责清算,b村委会有权对a制衣厂的债权主张权利。b村委会于2001年8月同意工商局将a制衣厂注销,并表示清算其债权债务,此时村委会应当知道a制衣厂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此后2年内,村委会作为惟一的合法权利主体未向李某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了b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代理观点:此案的关键是公司注销中清算出的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来看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一般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达一定期间其请求保护权因之消灭的制度。规定,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权利被侵害时为准。而未定期限的债权何时被侵害,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确定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并经过必要宽限期的次日,若债务人仍不履行,则视为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从上述的分析来看,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之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权利人主观上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为构成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在2001年8月注销其下级企业时,应当知道自己有债权被侵害,故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八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限不明权利人随时主张权利的规定,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算。理由如下1.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确立的意义。自债权成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有助于督促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定争止纷,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这不仅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还能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因为本案的原告作为清算主体,清算的既有债权也有债务,如果不自债权成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3.有利于法院高效地处理民事纠纷,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认可。

六、公司清算程序之六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按照《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

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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