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撤诉申请书吗,法律上如何认定,股东代表诉讼行使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公司法 编辑:郝一

一、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撤诉申请书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撤回立案申请是受到法律许可和支持的。

假如原告未提供合理解释而不出席开庭审理,那么法院可以视其为自愿撤回起诉并作出相应处理;倘若被告提出反诉且顺势缺席不服,法庭也将依据案件情况作出缺席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代表有权依法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决定是否批准撤诉的权力在法院手中。

当股东代表提出撤诉申请之后,是否予以批准,最终取决于法庭的判决结果。

如若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且在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后,原告仍然不赴法庭参与诉讼,法庭就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缺席审判。

二、股东代表诉讼行使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首先,要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起诉者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二,该股东需连续持有超过一年以上且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超过1%;其三,已经以书面形式尝试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采取行动,但是遭到拒绝或者在三十天内没有回应;其四,这种拒绝必须对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危机。

我们需要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其实质上就是在公司未能在法律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股东根据法律程序代表公司进行的诉讼行为。

三、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免除吗

1. 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公司,如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追究高管赔偿责任,可无需履行前置程序;

2. 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为公司全体监事与董事时,应豁免原告股东的前置程序义务;

3. 若公司既无执行董事又无监事主动提起诉讼可能,则股东有权利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4. 若公司股东兼具股东和唯一监事实质,亦可行使这一权利;

5. 当小股东与公司高管、监事以及控股股东利益诉求对立时,股东可不经前置程序直接发起股东代表诉讼。

风险提示:股东代表诉讼旨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非为私人之利(虽最终仍以保障股东权益为终极目标)。

故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判定股东诉讼缘由,以及依据何种理由将诉讼划分为直接诉讼或代表诉讼,实属难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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