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马某从2016年起向某某菜馆供应蔬菜、调料等,截止至2018年10月,共欠15万元。同年11月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某某菜馆欠马某的蔬菜款15万元转为某某菜馆向马某的借款,借款期限六个月,未约定利息,实际经营者代某、黄某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某某菜馆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问:前拖欠货款转化为借款是否有效?能否要求代某、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当事人之间自愿将货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
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效果,这种约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当按照不定期借款来确定诉讼时效问题,不能再按货款来处理。
当事人将欠货款转为借款,其实是将货款按照借款来处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规范,是有效的。
至于说其实际经营者黄某、代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也系其自愿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某某菜馆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他们应当提供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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