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杨某驾驶装载建筑石料货车行驶过程中,轮胎爆裂致使侧翻;车辆侧翻后,石料倾泻并阻挡了三分之一左右
路面;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队出警告知杨某尽快清理路面,且告知该路段产权所有人配合进行路面清理;
交警队进行告知后,就自行离开并没有做其他处置;
赵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的时,不慎因为倾泻的石料造成另一起交通事故;
赵某在事故当中造成重伤,共计人身损害达到近百万;
对于该起事故,交警队认为是赵某驾驶不慎,认定为意外事故;
赵某按照法律规定,起诉了道路管理局与杨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后赵某细想整个事故,认为交警也有责任,随即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将当地交警队诉至法院;
(那么面对赵某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将如何裁判?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
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个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规定:……要加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做到快出警、快施救、快处置、快疏通。事故现
场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现场防护设施,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夜间或雨、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的气象条件下勘察事故现场时,勘查车辆须设明显警示标记;勘查现场的
人员必须穿着勘查工作装,确保现场和勘查人员的安全。普通道路须在距现场30或50米外;高等级公路或高速
路须在距现场50或10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的警告、引导标志(如电瓶警灯、反光锥筒等),划出安全区,防止
过往车辆驶入现场发生危险。
以上文件充分体现:
在交警介入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事故时,应当妥善应对危害状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法院裁定
交警队执法过程中,虽然告知了第一起事故当事人以及道路管理人,尽快清理路面恢复正常交通;
但其并没有确认道路交通警示标识放置到位,后期也没有确认障碍物清理是否到位,过早结束事故处理离开
现场;
交警队不能确保事故现场的最低安全防护设施到位,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赵某已经向有关责任方进行了权利主张,综合其他情况,法院酌定交警队承担赵某10%损失赔偿责任;
侯律评析
交通警察部门存在的最重要意义就是在于,确保道路安全通畅,避免危险事故发生;
交通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往往是以警示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以减少道路事故发生为宗旨;
但目前社会来看,少部分交警以罚款为目的,而忽视自身的安全保障法定职责;
如果交通事故中,因为交警的失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的加重,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维护自身
的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