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协议,合同终止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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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参考消息网3月13日报道据俄罗斯卫星社3月13日报道,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与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13日签署了吉塔边界协议。
签字仪式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的“和谐宫”举行,在场的双方代表团成员用掌声迎接这一历史性事件。
扎帕洛夫指出,国家边界协议的签署堪称划时代的事件。
另据俄罗斯《独立报》3月13日报道,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签署有关两国边界的历史性协议,为彼此持续百年的边界冲突画上句号。双方交换了存在争议的领土,决定共同使用跨国公路和水资源。
比什凯克对拉赫蒙的来访采取了史无前例的安保措施。这也凸显了对这一历史性事件的重视。此前,两国经过漫长谈判,于2月21日签署了划定共同边界的议定书。
因苏联时代遗留的问题,这两个中亚国家长达972公里的边界上局势相当复杂。苏联在1924年划定的中亚各国边界不只将某些居民点一分为二,还从居民房屋中穿过,形成了多块飞地,无视当时的民族聚居及经济现状。民众因争夺资源经常发生冲突。苏联解体后,局势更为恶化。
吉尔吉斯斯坦政治学家舍斯塔科夫指出,扎帕罗夫承诺通过外交手段解决边界问题并且成功了。他强调:“考虑到邻国阿富汗的动荡局势,相关问题的解决不只对吉塔两国的内部稳定至关重要,对整个地区的安全而言同样如此。”
舍斯塔科夫也提到,吉国社会各界仍然对将要签署的协议存有疑问。协议还需议会的批准,不排除反对派会将此事政治化。然而,协议的最主要成果在于中止了边境地区的紧张局势。
莫斯科国立国际关系学院高级研究员亚历山大·克尼亚泽夫指出,吉塔两国的谈判具有建设性,双方就解决方式达成共识,如交换存在争议的领土、共同使用某些边境设施等,从而为谈判进程提供了必要动力。(编译/童师群)
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
有些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年龄大了就辞退员工,这样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劳动者达到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却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白某2013年12月1日入职商丘市某公司。2020年10月8日,双方签订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的劳动合同。2023年6月1日,双方签订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白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公司单方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形成纠纷。
仲裁后,白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垫付的工作支出、少发的工资、加班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争议问题是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查明的事实,白某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劳动者对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该立法目的是强制用人单位缔约,以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平等,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本案中,白某符合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公司却以合同到期为由违法单方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白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按照二倍经济补偿金额向白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补发少发的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单方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赔偿金是否予以支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后,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并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为何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本意是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只要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根据劳动者选择而续订,没有直接选择终止合同的主动权,否则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将形同虚设。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具有强制性。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王锋 来源:商丘中院、豫法阳光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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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赔偿标准
每经北京3月21日电(记者杨煜)今日晚间,倍杰特(300774.SZ,股价9.14元,市值37.36亿元)宣布公司一笔10.74亿元重大合同面临终止。
2024年10月,倍杰特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了喀什地区喀什市城北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及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中标金额10.74亿元,占到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64.45%。
彼时,倍杰特表示,该项目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2023年,因公司水处理解决方案项目进度不及预期,大量项目存在延期、未验收等情况,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同比大幅下滑,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2.16%。
随后,倍杰特在喀什市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倍杰特(喀什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倍杰特),由后者负责前述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注册资本1000万元。基于项目实施需要,喀什倍杰特所需运营资金较大,倍杰特之后又向喀什倍杰特增资2.4亿元。
倍杰特曾介绍,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单笔合同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或单笔合同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据Wind搜索,自上市以来,倍杰特发布的包含“重大合同”字眼的公告屈指可数,且相关合同金额也难以与前述喀什项目相比。这一重大合同为何突然终止?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相关公告,项目终止原因为“项目投资规模调整,需要重新论证需求并完善招标文件”。
倍杰特表示,目前,该项目尚处于实施准备阶段,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与各方积极、友好协商后续项目安排,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每日经济新闻
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第 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条文释义一般原则:合伙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无法再作为合伙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伙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公司,甲死亡,通常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伙事务的执行等需要合伙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一般会导致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终止:若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后,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无法继续履行合伙合同,合伙合同终止。
例外情况: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如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承合伙人资格,继续履行合伙合同,那么即使合伙人死亡,合伙合同也不终止。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比如一些具有较强延续性、已进行到关键阶段且换人不影响整体事务推进的合伙事务,即使有合伙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的情况,从维护合伙事务整体利益等角度考虑,合伙合同也可不终止。
案例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合同,共同经营一家律师事务所,约定合伙期限为 10 年。在经营过程中,甲因突发疾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第 977 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此时合伙合同应终止。但如果他们的合伙合同中约定,若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继续参与合伙事务,且甲的法定代理人也愿意并且有能力代甲参与,那么在这种例外情况下,合伙合同就可以不终止,律师事务所的合伙经营可以继续进行。
注意事项合同签订方面: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等情况,对这些情形下合伙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以避免纠纷。
合伙人权益保障方面:对于可能因合伙人出现法定情形导致合伙合同终止而影响自身权益的合伙人,要关注合伙事务的性质和进展,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主张合伙合同不终止或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合理清算和分配。
特殊情况处理方面:当出现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其是否真的丧失以及丧失的程度,同时尊重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和权利。若涉及合伙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的情况,要关注其终止的原因和相关法定程序,确保合伙合同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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