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常识51-60,民事强制执行法即将出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丽诗


  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常识51-60

  51.问:终结本次执行后,法院的强制措施还继续有效吗?

  答:依然有效。若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有妨害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何才能恢复立案执行?

  答:(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53.问:执行破产审查的条件是什么?

  答: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54.问:执行程序中提供担保可以吗?

  答: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55.问:暂缓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答: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可以因法定事由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决定暂缓执行,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56.问:无证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

  答:可以执行,在处置之前必须载明房屋目前的权利状况,但是“违法建筑”是不能通过法院的执行行为合法化的。

  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可以由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由买手人或者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自行负责。

  57.问:已经委托评估那么久了,怎么还没有结果?

  答:执行局已对查封财产委托司法技术处进行评估,我们可以问问情况,你们可联系司法技术处询问评估进展情况。我们还未收到司法技术处移送执行局的评估报告。

  58.问:我们已经收到评估报告,什么时候进入拍卖程序?

  答:评估报告送达后有十天的异议期,十天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对评估报告不提出异议,异议期满后可以进入拍卖程序。

  59.问: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是多少?

  答:10天内,不是工作日,是送达后的10天内。

  60.问: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答:正常的是签收方式;特殊的有邮寄送达(若被执行人拒签,其在退件上签了退回也视为送达)、留置送达(须执行人员双人签字,拍照)、公告送达(二个月)。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常识51-60条

民事强制执行法内容

民事强制执行的法条依据

民事强制执行规定

民事强制执行法即将出台

民事强制执行操作规程

民事强制执行法2021

民事的强制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法内容

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