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授权,经陕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包括三条内容: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意味着陕西省正式终结了“同命不同价”。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主要依据
《意见》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以下简称《复函》)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需要注意的是,《复函》采用了“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表述,而《纪要》则采用了“主要收入来源”的表述,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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