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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 检察日报
4月28日,山西临猗“男孩被生母继父虐待致死案”宣判,继父王某虎被判死刑 ,生母谢某朵被判无期。图/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继父死刑,生母无期徒刑。
据新京报报道,4月28日,山西临猗“男孩被生母继父虐待致死案”一审宣判。继父王某虎被判处死刑,生母谢某朵被判处无期。
目前只是一审宣判,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就将有二审;如果王某虎的死刑判决不变,还会有死刑复核程序。两名被告人的命运仍有变数。
但作为阶段性司法认定,一审判决用严厉刑罚,对两名被告人行为做出强烈否定。这是法院以国家名义给予10岁被害男孩的公正。
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谢某朵对于被害人的监护职责自不待言,而根据法律,作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继父,王某虎也对其负有抚养义务。但两个人又对孩子做了什么?
起诉书显示,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王某虎与谢某朵多次以“偷钱”“管教”为由,使用皮带、三角带等工具虐待张某侨,致其左手掌骨粉碎性骨折等严重伤害。2023年5月2日晚,两人持三角带轮番抽打张某侨腰背、臀部及四肢长达3小时,导致其全身多处骨折、内脏损伤,最终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两名被告人行为,违反人伦、毫无人性。在法律上,根据刑法,“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2023年5月2日晚的“疯狂”,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虐待罪,7年有期徒刑是他们可能付出的最重代价。
但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让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虐待罪中,也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规定,但这种情况指的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摧残,系出于虐待心态,而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则出乎行为人意料之外。
而当年5月2日晚,从两名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抽打被害人身体部位以及犯罪持续时间看,已不是“虐待”可以涵盖,而是公然的伤害。对一名10岁的孩子,这样的行为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不难预见。死亡结果即便不是两名被告人的追求,至少也是放任,而放任正是故意犯罪的心态之一。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指控二人,依法、准确。
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是最后一个;而故意杀人罪,则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排第一。案发后被害人亲生父亲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恐怕也主要出于量刑考虑。
从两名被告人的心态看,故意伤害罪比故意杀人更准确,而从一审结果看,重判被告人并没有因为罪名被“耽误”。极其卑劣的犯罪动机、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决定了二人“配得上”一审重刑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等,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也是考量犯罪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发现被害人死亡后积极施救,即便不能挽回孩子生命,和他们最终选择的向警方报假案称孩子失联,两者法律评价也会有差别。
有人疑惑:“既然两名被告人都是主犯,那为何一个判死刑,一个判无期徒刑?”虽然都是主犯,但两人对于实施犯罪和结果发生所起作用,仍可能有大小之分,法院据此在量刑上有所差别,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死在生母、继父手上,孩子何其不幸;对被告人处以再重刑罚,孩子生命也无法挽回。必须反思的是,孩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被多次虐待,为何一直无人发现和制止?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徐秋颖 迟道华
校对 / 李立军
李曙明个人简历
“隔空猥亵”虽然没有直接接触未成年人身体,但对其身心同样造成严重伤害。图/IC photo
40多名儿童被隔空猥亵,竟无一人报警。
近日,据媒体报道披露的一起“隔空猥亵”案引发关注。罪犯舒某交代,他隔空猥亵了40多名儿童。但实际上并无一人报警。直到某网络平台在后台巡查中,发现有账户向未成年人索要照片、视频,平台报了警,舒某才被抓获。
1人能隔空猥亵40多名儿童,从中不难看出,被“隔空猥亵”伤害的未成年人数量,恐怕是一个巨大数字。
让人不安之处还在于,由于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隔空猥亵”可能存在一定“犯罪黑数”,部分犯罪并未进入追诉程序,犯罪分子仍躲在暗处,戕害未成年身心健康。
让“隔空犯罪”更快被发现,更可靠的途径是告诉孩子,任何让她有不适感觉的网上交流,都要第一时间告诉家长,让大人和她一起面对。
发现犯罪环节,还涉及一个社会责任感问题。罪犯舒某隔空猥亵了40多名儿童,却无一人报警。其中有孩子的原因,也有家长原因。“觉得这事情不光彩”,一些家长不光不报警,甚至直到警方发现犯罪向其调查时仍不配合。对此,一些家长应树立正确认知,隔空猥亵是犯罪行为,不给犯罪分子继续作恶的机会,才能保护好更多孩子。
至于取证难,也是犯罪方式决定的。“隔空猥亵”通过网络发生,犯罪证据储存在网络平台上,而存储有时间限制,不尽快调取容易灭失,一旦删除更是难以恢复。对于办案机关来说,需要和罪犯赛跑,及时固定证据。
报道提到,在办理舒某“隔空猥亵”案中,为了补齐证据链,办案检察官用一年多的时间,通过嫌疑人只言片语的聊天记录,在全国范围内寻找被害人,并跟着公安前往全国各地取证,最终将舒某绳之以法。
这类案件办理难度,由此可见一斑。任何一点疏漏、一个环节的不及时,都可能导致放纵犯罪的结果。取证难,让“隔空猥亵”案件办案人员面临更高要求、更大责任。
此外,保护好孩子免受“隔空猥亵”的伤害,学校的责任也不可或缺。学校应将性教育纳入课程 ,向学生普及“隔空猥亵”的概念,让学生知道“隔空猥亵”就是性侵犯。同时,提高防范意识,定期检查学生的网络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
“隔空猥亵”如果不能及时被发现、制止,有可能发展为身体接触,扩大伤害后果。2024年最高法院全国两会工作报告提到两起线上“隔空猥亵”线下威逼强奸案件,罪犯被判处死刑。这从另一个角度,提示了及时发现犯罪的重要性。
说到底,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隔空猥亵”,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携手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体“安全网”,共同发力,相向而行,为孩子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陈荻雁
李曙明 律师
某地一处居民楼。新京报资料图
1月18日,一则“41岁独身女子去世,法院判决其房产归国家”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据“北京时间”报道,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数百万的遗产,包括房产和银行存款。赵女士终身未婚,父母也早已离世。由于她生前未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其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等多位亲属走上法庭,称自己曾对赵女士有过不同程度的照顾与陪伴,主张遗产分配。
法院最终判决,赵女士的房产归国家,其他遗产根据每个人对赵女士照顾多少进行分配。比如,赵女士的一位叔叔,经常带她看病,在其去世的病历上,“近亲属”写的也是这位叔叔的名字。法院据此认为这位叔叔对赵女士照顾较多,判决其分得较高比例的遗产。
房子是赵女士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判决其房产归国家,随即引发了这是否属于“与民争利”的讨论。
在此类讨论中,如果遗产归国家是“与民争利”,那么,“不与民争利”的结果,似乎就是把遗产全部分配给这些亲属。那么,问题来了:后一种方式合法吗?比收归国家更公平吗?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如果赵女士想让某一位或者某几位亲属全部继承其遗产,立一个遗嘱,将遗产遗赠给叔叔、舅舅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上述目的就可实现,其房产也就不会判归国家了。
但从报道看,赵女士并没有立上述内容的遗嘱。其中的具体原因不得而知,但没立遗嘱的事实不可改变。
没立遗嘱,就要走法定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赵女士的叔叔、舅舅等均非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遗产。
但法律并不完全排斥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部分遗产。民法典明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是立法对善行的褒奖。本案中,赵女士的叔叔等人生前对赵女士有过照顾,法院依法判决其分得部分遗产,于法有据。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措辞是“适当的遗产”。“适当”就不是遗产的全部,而是与付出相适应。本案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一个情节,就是赵女士生前一直独自居住,并未与任何亲属共同生活。这可以说明,亲属对其有过照顾,但照顾有限,“一周送一次菜”等付出,不足以继承更多遗产。
赵女士的遗产包括房产和银行存款。当银行存款分给叔叔等人已经“适当”,房产就是“剩下”的。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法院据此判决赵女士的房产归国家,明确无争议。
总之,在本案中,“房产判归国家”是依法办案的结果,跟“与民争利”无关。
当然,也要看到的是,多年来,社会上有一种呼声,就是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叔叔、舅舅等亲属纳入,这样可以更好实现亲属间的照管义务。从本案反映的现实看,这方面的立法调研或许可以提上日程。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卢茜
李曙明公司
监控视频记录了男孩从电梯捂嘴抱走小女孩的全过程。图/网络截图
网传“一男子在电梯内长时间捂住一小女孩嘴巴”一事,有了最新通报。
据新京报报道,11月4日,江西景德镇乐平市警方对此发布通报称,11月2日21时20分许,刘某某(男,14岁)乘坐电梯时对王某某(女,7岁)进行捂嘴并猥亵,在将王某某抱出电梯时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并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案发后,小女孩家属报警,“但是涉事男孩不到24个小时就被放出来,因为他14周岁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放出来”与警方通报“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矛盾吗?
其实不矛盾。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具体到这一案件,基于其行为危害性,警方对男孩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系在法律上对其作出的否定;而不执行该处罚,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所做的宽待。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却不实际执行,对男孩来说,相当于并未因自己行为付出任何代价,似乎“毫发无损”。不少人因此认为“便宜了他”。
首先要说的是,法律规定如此,警方不执行处罚并无问题。其次,根据现有法律,他一定不会“毫发无损”。
这一案件为何引发如此广泛关注?不少人“愤愤不平”,又是出于一种怎样的不安?警方通报相对简略,而媒体报道尤其是网上流传甚广的电梯中的视频,透露出了更多内容。
一是男孩行为之老练和恶劣:进入电梯后,男孩捂住女孩口鼻,其间电梯门开了,男孩马上关上电梯,并按1楼。到达1楼后,男孩把女孩抱了出去。
二是对女孩的伤害后果担忧:女孩母亲接受采访时表示,女儿当时被捂住后有些窒息,“晕了一下,几秒钟之后醒了”。7岁孩子遭此”惊魂一刻”,恐怕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抹去心理阴影。
如果不是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男孩接下来会干什么?女孩会不会受到更严重伤害?真的是细思极恐。如此恶行和后果,男孩却似乎未受任何处罚,也违背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于是一些人有了“便宜了他”的想法。
但事实上,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对法律的不甚了解。男孩未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他以及他的家长不会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其可能承受的代价,首先是专门矫治教育。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据此,当地应对男孩行为,以及行为反映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估,以决定是否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其次还有对女孩的民事赔偿,女孩母亲也已经表示,正在准备起诉。在民事上,男孩的猥亵行为是对女孩人身权的侵犯,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男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由其家长承担。
虽然多少钱都无法补偿遭受的创伤,但民事赔偿是女孩应该得到的公正的一部分。
而除了民事赔偿,男孩父母还可能承担其他不利后果。“养不教,父之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规定,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此,如果办案机关发现男孩父母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应对其予以训诫,令其承担起作为父母的社会责任。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否对男孩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女孩承担怎样的民事赔偿责任?男孩父母是否因“养不教 ,父之过”被训诫?期待这些都有下文。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何睿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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