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最怕信访,投诉哪,法官最怕信访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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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怕信访官怕的是懂法的当事人
核心要点:
1.一般基层法院的信访件可以分为涉公正问题、涉效率问题、涉纪律作风问题以及其他等四类,其中前两类占比最大。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没有记录下来的信访件,大多是来法院咨询相关法律知识。
2.实际上,信访中涵盖的信息非常多样,也十分复杂。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可能并不真实存在,有的可能是信访人的误解,有的则是信访人存在认知盲区,也有个别情况下是信访人刻意为之。
3.信访可以对司法办案过程起到约束作用,也可以起到纾解当事人情绪和压力的作用。如果没有信访机制,只存在以诉讼为主导的司法机制,司法运行中贴近群众的柔性一面无疑会被弱化,过于刚性的程序性运行显然会滋生或增加不少冲突。
刘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与信访的关系是我国法院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问题。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信访与诉讼存在冲突,信访会破坏诉讼所要恪守的法治精神。这种批评观点长期存在,但信访依然是内在于法院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外部的信访件会转递到法院,法院内部也专门设置信访接待中心处理日常接访事务。
在法院调研期间,几乎每一位法官,无论是审判条线的法官,还是执行条线的法官,一提到信访就都会感觉这方面工作压力很大,矛盾很尖锐。很多法官都有过办理信访件的经历。对于大多数法官而言,处理信访件的感受并不好,都会背负着或多或少的压力,有时候压力还会很大。很多情况下,尽管从法律上来看,案件处理并没有问题,但是承办法官还是要为了应对信访填写、提交相关的说明材料。可以说,法官在信访件处理中承受的精神压力是很大的。这种精神压力,有的来自法院内部的管理要求,有的则是直接来自与信访人的面对面互动。
在西部某省G区法院调研时,有一位在法院信访窗口接访的工作人员说了这样一句话,很生动,也富有启发性。她说:“信访起到中间桥梁作用,如果没有信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矛盾更尖锐。”乍一听会觉得这句话似乎比较“反常识”,因为流行的观点都是认为信访带来了困境,信访加剧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的确,从部分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当事人通过信访明显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承办法官以及相关人员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应对。那么,为什么说信访对于弱化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还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法院需要处理的四类信访件
G区法院将信访件划分为四类,分别是涉公正问题、涉效率问题、涉纪律作风问题以及其他等四类。其中,前两类占的信访件比重最大,第一类大概占40%,第二类约有30%,剩余的30%在涉纪律作风和其他两类中大约对半分。划分到这些类型中的是记录下来的信访件,实际上信访窗口还有大量并没有记录下来的信访件,这些信访基本上都是咨询类,当事人到法院咨询相关法律知识。按照一位有丰富接访经验的窗口工作人员的说法,咨询类能占到信访窗口接待工作的一半。可见这一类十分常见。
以G区法院2022年7月份的信访接待情况为例。在涉公正问题的信访件中,只有极少数是案件处理确实不公正,绝大多数实际上并不存在处理不公正问题。这类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映案件审判证据不足。例如,有的信访人反映法官只是根据通话录音推定自愿承担连带还贷,鉴定记录的复议结果还没出来就坚持作出判决。二是反映查封财产不规范。例如,有的信访人反映查封财产超出保全标的、没有送达执行文书就采取执行措施。三是对诉讼程序性事务不满。例如,有的信访人反映案件不应当立普通程序、多收了案件受理费、更换案件需要重新起诉、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辩护手续等等。
效率类问题的信访件主要集中在这些问题。一是反映民商事案件久拖不判。例如,有信访人反映立案之后一年都没有做出判决。二是反映执行不作为。例如,有的信访人认为执行案件没有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或者是拖延执行。三是内部程序衔接不及时。例如,有的反映上诉后已经有半年时间,但是案件都没有向中院移送卷宗;执行完毕之后,不及时解除执行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在纪律作风类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是涉及法官言辞不当,例如,反映法官在庭前公开说被告没有责任。有的则是反映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例如,当事人认为存在同案不同判、违反法律规定裁定撤诉、掩盖案件资产详情可能涉黑等等。在其他类的问题中,有的是反映办理诉讼事务处理过程不顺畅,例如,反映不向债权受让人出具生效证明、电子档材料缺失导致无法缴纳诉讼费。
上述信访件反映出的是比较常见的问题。单靠列举这类问题,还并不足以说明真实情况。实际上,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可能并不真实存在,有的可能是信访人的误解,有的则是信访人存在认知盲区,也有个别情况下是信访人刻意为之,当然,也有一些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可以说,信访中涵盖的信息非常多样,也十分复杂。
为什么说信访能弱化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
从前面的多种信访类型来看,信访涉及面非常广泛,并没有绝对的范围限定。尽管有些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最终证明并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信访就没有意义。
一方面,信访可以对司法办案过程起到约束作用,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监督司法过程,督促提升司法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信访对当事人而言也可以起到情绪和压力纾解的作用,信访机制不仅要回应合法诉求,也要回应政策诉求和情感诉求,接访人需要以群众工作的方式化解信访案件,以此适当弱化诉讼程序过程的刚性特质。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信访机制,只存在以诉讼为主导的司法机制,司法运行中贴近群众的柔性一面无疑会被弱化,过于刚性的程序性运行显然会滋生或增加不少冲突。
诉讼过程非常重视程序性,这些程序环节以及相应的专业术语,对于经过专业化训练的法官、律师而言已经习以为常,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群众来说,这些程序环节和术语是非常陌生的。特别是,在科层化组织体系的具体运转中,繁复的程序性设置无疑会显著增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认知盲点和情绪焦点,参与诉讼的普通群众在内心深处就像走钢丝一般谨小慎微、战战兢兢。而信访就如同“解压器”和“蓄水池”,进入信访渠道的认知门槛和心理门槛都比较低,信访机制可以将来自各个口径反映的问题汇聚一起,发挥着汇集问题、分流处理、兜底解决的作用。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应当坚持司法的终局性,不能因为当事人信访就突破终局性,要加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建设。坚持司法终局性无疑是对的,但问题在于如何恰当地理解这种“终局性”。实际上,在制度规范层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早已形成,但是现实中的涉诉信访案件仍大量存在,其中有一些还“终而不结”。也就是说,即便在诉讼程序上终结了,但是当事人还是会信访,信访之后法院仍然要以一定的方式回应(尽管并不一定还需要以案件审理的方式回应),并不能简单地以“已经终结”作为理由不再接待当事人。
对此,流行的看法是认为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这种观点当然也有道理,但还是要认识到涉诉信访的复杂性。与其他领域的信访相近,涉诉信访中也存在有理上访、无理上访,还有政策协商性上访。有些问题是可以在诉讼程序运转中解决的,有些问题从根本上看是社会治理问题,或者个体在人生巨变或社会转型中的情感或情绪疏导问题,这些在“现代司法模式”中显然是不需要回应的,但是在中国的司法运行中,这些问题是需要回应的,否则无疑会溢出司法过程,衍变为潜在的社会问题。
当然,这种回应并不会仅限于由法院作出,实际上是需要由整个党政体制统筹协调加以回应。这是转型期中国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中国党政体制一直在认真应对的问题。在此意义上,可以将信访广泛渗入诉讼过程的司法运行状态,称为诉讼与信访“双轨”格局。这种“双轨”格局的形成及运行有其重要功能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化地认为是“信访不信法”,更不能以此简单化地否定信访制度。
(如想了解法院运行相关情况,敬请参阅作者新书《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
法官最怕信访会不会很黑
今天我要跟大家聊聊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法官到底怕不怕上访。
一,法官到底怕不怕上访。首先,我得告诉你们,当然怕!法官们可不是超人,他们也会感到压力。审理一桩案件本来就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如果这个案子还突然变成了涉访案件,那可真是雪上加霜啊。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审理了一个案子,最后还闹出了舆论风波,评优晋升可能有影响,甚至连调离岗位、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都有。我要是法官的话,我一定会把上访当做一块烫手山芋。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觉得压力稍微有点大。特别是在一些敏感和复杂的案件中,涉及到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很多人对案件结果有强烈的期望和意见的时候,法官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他们需要承受舆论压力、受到各方面的监督和评价,甚至可能会遭受一些上访者的不理解和指责。
但是!别急!上访可不是说你去一次,就能轻松解决问题的。很多人说上访没用,其实可能是因为他们还没掌握上访的绝活!成功的案例可不是轻易争取来的,都是经过千辛万苦才拼出来的。所以,如果你坚信自己的案子是冤案,千万不要轻易放弃!要依法行使你的信访权利,坚持上访,最终一定会有回应。
当然了,我得告诉大家一个不太好听的消息。即使法官们怕上访,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上访都能奏效。毕竟,面对的是复杂的司法体系和庞大的官僚机构,想要突破这层墙可能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智慧。所以,在你决定上访之前,一定要多做准备,了解相关程序,掌握上访的技巧。只有这样,你才能像拿出杀手锏一样,最大限度地提升胜诉的机会。
尽管面对这样的困境,大多数法官还是会坚守法律的原则和职业操守,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他们会尽力避免被外部因素影响,保持自己独立、客观和中立的立场。
总结一下,虽然法官们会怕上访,但并不意味着上访就能百分百解决问题。成功的案例是少数,需要经过艰辛的努力。但是无论如何,如果你坚信自己的案子是冤案,就不要轻易放弃。勇敢地依法行使你的信访权利,坚持上访,相信总会有公正的声音为你伸张正义!
禁止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信访人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不过,我们还是要谈谈这件事的重要性和实施细节。
首先说一下,国家规定禁止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信访人,其实是为了保护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你想象一下,假如你作为一个勇敢的信访人,去告诉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有关社会问题的情况,结果却被一些不负责任的公职人员用权力去报复你,那简直就是天大的冤枉!所以,国家提出了这个规定,就是要给我们这些信访人一个安全的环境,让我们能够自由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问题。
其次,这个规定还可以强迫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你知道吗,有些公职人员有时候可能会有点懒散,不愿意按照规定来办事。但是现在有了这个规定,他们可就没办法了!因为只有按照法律来处理信访事务,才能保证不触犯法律,也不会招惹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麻烦。所以说,这个规定还能起到监督和惩罚懒散公职人员的作用呢!让他们不敢再滥用权力了。
最后,国家也给我们信访人提供了申诉的途径,万一遭受到滥用公权力的打击报复,我们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啊!不要怕,国家会替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这样一来,我们就感觉有了保护伞,不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所以说,这个禁止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规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意义都非常重大。它不仅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公职人员的办事效率,还为我们提供了申诉途径。大家如果遇到这种问题,千万别忍气吞声,赶紧举报啊!咱们得争取自己的权益,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好啦,本期话题就说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留言和我讨论。不要忘记关注我,我们一起学习更多的知识,共同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感谢大家阅读我的文章!我们下一期再见。
举报法官枉法裁判最狠的方法
在法治社会的殿堂里,人民法官是正义的守护神,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就有一些守护者偏离了轨道,我们该如何行动,以确保法律的尊严不受玷污?
举报5大理由:正义不容妥协
当法官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我们必须勇于发声。以下情形,均是我们应当坚决举报的理由:
1.徇私枉法:法官若因私利而扭曲法律,无论是直接收受贿赂还是间接偏袒某一方,都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亵渎。
2.事实扭曲:故意隐瞒或编造案件事实与证据,企图左右判决结果,这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严重侵害。
3.不作为与滥权:法官的消极怠工或滥用职权,不仅影响案件进程,更可能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私利侵扰: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无论是泄露敏感信息还是侵犯个人隐私,都是对职业操守的背叛。
5.程序违规:未遵循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或采用非法手段干预判决,这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挑衅。
举报之路:多管齐下,确保正义
面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有多种途径可以寻求正义:
1.内部监督:首先,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这些部门专司监督之责,能够迅速介入调查。
2.上级复核:若对处理结果不满或怀疑存在包庇,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将依据监督职责,对案件进行复审。
3.检察介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司法活动负有监督之责。若认为法官涉嫌犯罪,可向同级检察机关举报,由其依法调查处理。
4.信访反馈:此外,还可通过信访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信访部门将问题转交至责任部门处理,并跟踪反馈处理结果。
在举报过程中,我们应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如案件记录、相关证据及法官不当行为的具体表现等。这些证据将有力支持我们的举报,确保问题得到严肃对待。
面对人民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每个人的行动都至关重要。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同时,也请大家关注网罗陕西头条号,小编将定期推送法律知识与政策法规,为您的法治生活保驾护航。若您有任何法律咨询需求,请随时联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信访局一旦立案了意味着什么
涉执信访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晴雨表”,是反映一个地区执行工作整体态势的重要窗口。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做好涉执信访工作、提高执行干警业务素质、提高规范执行水平、加强与涉执信访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加大监督与责任追究力度。
日前,在全国信访系统先进模范“最美信访干部”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指出,“最美信访干部”扎根基层、坚守一线,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深受群众认可。笔者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一线的一名干警,结合郭声琨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就涉执信访工作谈点自己的粗浅看法。
众所周知,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晴雨表”。毋庸置疑,涉执信访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晴雨表”,是反映一个地区执行工作整体态势的重要窗口。笔者从事执行工作多年来深刻体会到,涉执信访案件时有发生,主要是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不仅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正当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向人大、政协、党委政法委、上级法院或者信访部门来信来访等渠道来实现自身诉求,更有甚者通过闹访、无理访、越级访等激进方式来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施加压力,并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人民法院做好涉执信访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有利于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满意度、获得感,还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为了做好当前涉执信访工作,提升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一是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做好涉执信访工作。在涉执信访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增进群众感情,积极回应涉执信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着力解决涉执信访当事人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让涉执信访当事人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对于涉执信访当事人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主动沟通,依法处理,做到“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句问候、一个礼貌”。对于有理的信访,要给予当事人心理的安慰,对于无理的信访,要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解释。笔者根据多年来的执行实践经验,面对涉执信访当事人,从来没有畏惧、害怕过,主动接待,时常带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和案卷,将与涉执信访当事人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翻给当事人看,让当事人明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同时,结合案卷分析法院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工作需要做,当事人的案件为什么执行不到位,不是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不力,而是执行不能。
二是提高执行干警业务素质。通过执行业务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积极学习涉及到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提高执行干警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对这些执行业务知识的学以致用,让执行干警能够正确适用涉及到执行工作的各种法律规定。当前,民法典的施行带来执行规则的变化,我们迫切需要组织执行干警学习民法典,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
三是提高规范执行水平。执行规范化建设是顺应执行规律、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执行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防止涉执信访产生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需要从源头治理,努力规范执行行为,借助信息化手段和办案管理制度,杜绝不规范执行、消极执行以及不作为现象。譬如出台《执行案款管理实施意见》,确保对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处理好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
四是加强与涉执信访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公正不仅要得以实现,而且也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要为涉执信访当事人开设专门的窗口,安排具体负责涉执信访的执行人员,并要求承办法官加强与涉执信访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同时,加强法院释明工作,将法律释明工作贯穿执行案件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取得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配合、理解。譬如承办执行法官及时答复涉执信访人的反映,及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当事人的质疑。又如执行不能案件,是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之后万般无奈之下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这是交易风险、社会风险、商业风险等原因所致的。还如通过情理、法理、事理相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让涉诉信访当事人心服口服,接受执行结果。
五是加大监督与责任追究力度。通过对办案节点的监控,了解执行干警的执行行为,这为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监管,防止消极执行、乱执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有力监督。目前,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通过执行案件信息流程公开,接受涉执信访当事人的监督,确保了执行工作规范化。对于确因执行干警不规范的执行行为和消极执行及不作为产生涉执信访案件的,及时启动一案双查,严肃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对于在涉执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态度消极、工作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予以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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