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烈士罪立案标准,侮辱烈士罪什么时候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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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烈士罪怎么定罪
近日,拥有250多万粉丝的微博大V@辣笔小球 在网上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引发众怒。目前,账号@辣笔小球 所有者仇某某已被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南京警方相关通报。图据微博
在各大央媒发声谴责其行为的同时,网友也纷纷探讨仇某某将会受到何种处罚——诋毁英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是否对刑期有明确规定呢?针对这些疑问,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关注点1:因何定罪?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辣笔小球”编造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大量传播,已经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同时也让军人家属愤怒,让全体爱国人士为英雄鸣不平,其行为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付建认为,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部分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我国《英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有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点2:量刑几何?
付建律师介绍道,根据《刑法》的相关处罚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两个量刑档期,一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个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仇某某的行为,付建认为,“可能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分析称,公安机关在通报中指出,网民“辣笔小球”在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寻衅滋事罪量刑原则,考虑到他利用网络歪曲贬损英雄官兵,覆盖面大、影响恶劣,最终可能将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应该是不会超过五年的,处以五年以上一般都是涉嫌三次及以上寻衅滋事。”黄文得解释道。
黄文得认为,对仇某某的处罚看似严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该网民通过互联网传播虚假事实,传播速度快、覆盖面较大,容易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二是歪曲贬损的对象是英雄英烈这种特殊人物。”
在喀喇昆仑战斗中,四位解放军官兵壮烈牺牲,团长身负重伤。图据央视军事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进学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与《英烈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过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才生效,所以南京警方此次没有以上述罪名刑事拘留仇某某。”陈进学律师解读道。
关注点3:有无其他诉讼可能?
黄文得律师强调,2018年颁布实施的《英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检察院对其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的过程中,英烈近亲属还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如果英烈没有近亲属,检察机关有责任做公益诉讼,追究民事责任。”黄文得说道。
黄文得律师提醒,此次事件对广大网民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普法案例,也给许多网络“大V”敲响了警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想要不择手段歪曲事实、发表不实言论,除了受相关网络平台监管外,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任江波 罗丹妮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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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烈士罪怎么判
来源:解放军报
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其中专门对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
作出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
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随着实践的发展
在捍卫英烈尊严、引领主流价值
和弘扬英雄精神等保护英烈法律方面
我国进行了逐渐完善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5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捍卫英烈尊严和英烈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
一系列法律法规
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
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英雄烈士
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
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
3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
还有这些内容与军人有关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转载请注明来源解放军报微信;部分素材来源于新华社、法制网)
侮辱烈士罪案例
侮辱志愿军英烈,刑拘!10月8日,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通报,对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违法言论的网民“罗某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该修正案首次设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明确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可见,罗某平“侮辱志愿军英烈被刑拘”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侮辱志愿军英烈被刑拘”这一案例,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近年来,在网络上发帖公然侮辱、玷污、侵害英烈的言行已发生多起,比如今年3月“微博大V”仇某明公然在网络上侮辱诋毁戍边英烈,就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处。可见,网络空间不是恣意妄为的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有一定的法律边界,在网络上公然诋毁、侮辱、侵害英烈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和打击。
只有让恶意诋毁、公然侮辱英烈者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杜绝各类侮辱英烈言行的出现,使英烈的名誉、荣誉依法获得有力的保护,才能告慰英烈泉下之灵,重塑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但愿通过“侮辱志愿军英烈被刑拘”这一案例,能警醒更多的人敬畏生命、尊重英烈,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光荣,诋毁英雄可耻”的良好氛围。
——叶金福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侮辱烈士罪是刑法第几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侮辱志愿军英烈,刑拘!10月8日,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通报,对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违法言论的网民“罗某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消息一经发布,社交媒体上,广大网友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大快人心”“严惩不贷”。
从7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到8日采取刑拘措施,执法机关依规依法、快速反应,从严从快查处侮辱英烈行为。今年2月,仇某明用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发表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也是迅速被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案例充分说明,国法庄严,无论“大V”“小V”,对侮辱亵渎英烈者露头就打,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精神必付出应有代价。
英烈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了重大牺牲和贡献,山河无恙,离不开英烈的鲜血浸染。长津湖战役中,志愿军战士们在极度严寒的雪地里,直至牺牲仍保持着战斗姿态。年轻的生命,铸成了冰雕,在雪地中立起一座精神的丰碑。“冰雕连”已经是抗美援朝战争中不可磨灭的符号,亦是志愿军捍卫祖国和人民利益、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象征。对他们的敬重与尊崇,是每一个中国人最基本的历史态度,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底色。极个别人将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污名化,肆意歪曲历史、亵渎英雄先烈,影响大众认知、伤害公众情感,这种抹黑英雄的劣行决不应该,也决不容许。
近年来,我们纪念英烈、表彰先进、慰问英模,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等,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英雄、尊崇英烈的浓厚氛围。同时,国家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以国法护卫英烈之名。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前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也对相关行为作出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如今捍卫英烈的法律武器在查处的个案中从条文规定转变为具体实践,更充分彰显法律的威严,彰显国家尊崇、保护英烈的坚定意志和有力行动。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舆论有底线、道德有底线、法律有底线。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英烈深怀敬畏之心、满怀追思之情,一言一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捍卫崇高、尊崇英烈,崇尚英雄、争做英雄,让英烈英雄的精神去感染一代又一代中国人,让英雄气概“千秋尚凛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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