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是否包括现金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金属于特殊的动产。在某些情况下,现金可以成为留置权的标的。如果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例如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包含现金在内的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现金是作为债务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特定化的财物,而非一般意义上可自由流通的货币),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等,债权人可以对现金行使留置权。但如果现金未特定化,难以与一般货币区分开来,可能会影响留置权的成立。
二、留置主动投案怎么处理的
被留置人员主动投案在处理上存在以下情况:
(一)从轻或减轻处罚方面
1. 主动投案表明被留置人员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在后续的调查和量刑情节考量时,这是一个积极因素。如果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代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等,在最终的处罚时,有可能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主动投案反映出其配合监察机关工作的态度,这有助于监察机关高效开展调查工作,节省司法资源,从司法政策导向来说,也倾向于给予一定程度从轻处理。
(二)处罚的依据及原则
1. 监察机关会根据其投案后的表现,结合案件的性质、危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对于投案后依然存在隐瞒重要事实、干扰调查等情况的,主动投案的从轻情节将被削弱甚至不被考虑。
2. 在具体处理时,仍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能因为主动投案就超越法律界限过度从轻,必须做到罚当其罪。
三、留置权与留置的区别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是一种行为,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 性质方面。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留置则是一种具体的行为动作。
2. 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确保债权人的利益。留置行为主要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的一种应对措施,是行使留置权的前提行为。
3. 法律效果不同。留置权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单纯的留置行为只是对物的一种占有控制,尚未产生优先受偿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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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留置权与留置的区别,留置权与留置权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