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怎么判断
留置权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已到期
留置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所以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仍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此时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占有必须是合法的,例如基于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占有的动产需为债务人所有,如果债权人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动产,也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属于第三人则不能留置。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也就是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合同关系。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因运输货物而产生的运费债权,与承运人对货物的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就货物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怎么行使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
(一)留置财产的前提条件
1. 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未到,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强调合法占有,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如盗窃债务人的财物就不能成为留置物。
(二)留置财产后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应当不少于两个月,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并且在宽限期内,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式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留置和双开区别
留置是一种监察措施,双开是一种党纪政纪处分,二者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属于监察机关调查措施。是为了收集被调查人的犯罪证据,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串供等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2. 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是党纪政纪处分措施。是针对党员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等情况作出的一种非常严厉的纪律处分决定。
(二)适用对象方面
1. 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 双开适用于具有党员身份且违反党纪政纪的公职人员,主要强调在党内纪律和公职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三)后续走向方面
1. 被留置后,经过调查如果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被双开后,主要是在政治生涯、公职身份等方面遭受终结性处罚,通常也可能因为存在违法行为而面临进一步的司法追究,但双开本身是纪律处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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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留置和双开区别,留置后双开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