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哪个是欠钱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通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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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
债权债务纠纷中,很多人都不明白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什么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弄反了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借出去的钱拿不回来,甚至还要还别人钱,这就太委屈了。该怎么区分这四种称呼?他们各自代表什么意思?以下找法网小编教您来快速区分四种称呼和他们各自代表的意思。
在我们常见的借贷关系中,例如借钱给朋友,被法律称为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个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是相对应而产生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分:
债权人,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一般是借钱给别人,借钱后就拥有了债权,即让对方还钱的权利。还款期限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凭借享有的债权去起诉对方还钱。
债务人,是指因为借了别人的钱,所以就有了还钱的义务,因此叫做债务人,一般是指伸手借钱的一方,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需要还钱给债权人。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区分:
出借人,是指将钱借出去给别人的一方,借出后可以享有债权,这里等同于债权人。
借款人,是指需要借钱的一方,因为借了他人的钱,所以有还钱的义务,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需要还钱给出借人,这里等同于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出借人、借款人的区分:
债“权”人= “出”借人
债“务”人= “借”款人
找法网小编最后提醒:
债权人和出借人虽然享有债权,但是应当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行使债权,我国目前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和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胜诉权,即债务人还不还全凭自愿。
来源:找法网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大白话意思
日常生活工作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甚至还有的人本身就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那么你知道究竟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吗?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法保网为您详细介绍。
债权人是在民商经济领域中,有权请求相对方履行清偿义务的权利人,狭义的债权人也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说的“出借人”,但出借人并不等同于债权人,他只属于债权领域的某一部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知道的债权人还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等。
1.免除债务,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有权进行处分,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可以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放弃容易再要可就难了,债权放弃的通知,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届时债权人再想向债务人索要债权,除法定事由外,债务人就可以此抗辩,不用偿还。
2.代位权,代位权也叫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但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一定的限制,即: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具有身份属性的,债权人不能行使;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未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影响的,债权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该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将债务人所作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恢复到原先的状态,从而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通过法院进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什么是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被称为债务人,狭义的理解也就是日上生活中所说的“欠债的人”。
债务人有哪些合法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人,也可以理解为:我既是你的债权人也是你的债务人,反之亦如此。若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此时双方都可以行使权利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于是就陷入了履行的死循环,由此就产生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是民间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约定了履行顺序,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那么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就想:你有在先义务,你都不干,我凭什么先干。这就是所谓的后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完毕后,后履行的一方不一定能够如约履行,为了保障将来先履行一方权利的实现,于是就可以主张暂缓履行或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后再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这是因为,债权人大多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或对债务人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才会出借给债务人资金,故该出借行为具有身份属性。而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势必会影响债权的实现。若债权人对第三人不甚了解时,转让后第三人销声匿迹,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将会难以得到救济。所以,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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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债务人就是欠钱的那个人或者机构,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如购买商品、借款等)而需要向他人或机构支付一定的金钱或提供某种服务作为回报。债权人:债权人则是借钱出去的那个人或者机构,他们因为信任债务人或者为了获得利息等原因向债务人提供了资金或物品,并有权在约定时间要求债务人归还。
下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小明向小红借了1000元来买新手机,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在这里小明是债务人,因为他向小红借了钱,并承诺在一个月后归还。小红是债权人,因为她借给了小明1000元,并有权在一个月后要求小明归还这笔钱。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借贷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和位置。债务人是欠钱的一方,而债权人是借钱出去并有权要求债务人还钱的一方。
债务人和债权人谁是借钱的
中国有句古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都知道谁欠债谁还钱,但是一旦欠债人死亡,欠款应该向谁要呢?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和毕某系远房亲戚,毕某生前于2020年1月24日向王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为1分,使用期限为1年,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
2021年毕某因病去世。王某持借条向毕某妻儿索要欠款,毕某妻子、儿子均称不知道该借款,不予偿还。王某于202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毕某妻子、儿子偿还该笔借款。
审理过程
“我丈夫在世时没有告诉我借钱的事,我不知道,我不应该还款。” 法庭上,毕某妻子辩称,其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偿还。
经调查,毕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去世后理赔款15000元由毕某妻子和儿子领取并用于开支。毕某妻儿对借条上毕某的签名予以认可。经法庭释法,毕某妻儿意识到领取毕某死亡后的理赔款,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毕某所负的债务。经调解,王某表示考虑到毕某已去世,其妻子独自照顾两个孩子不容易,且双方原来关系很好,不再要求支付利息,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即可。毕某妻儿同意并当庭支付王某。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毕某死亡后,其妻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毕某向王某借款后死亡,该欠款并不当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毕某及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事后未取得毕某妻子的追认,且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毕某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毕某死后的保险理赔款15000元,死后由其妻儿领取,其妻儿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毕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延伸
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债务人生前有财产,该财产被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则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则该继承人不承担偿还责任,应由其他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2、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继承遗产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3、如果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配偶偿还。若该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需偿还;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及负债的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需,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配偶偿还;还应审查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目的和债务本身具有合法性,如果所负债务为赌债等非法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配偶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4、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债务也没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承担义务的人,则债权债务消灭。
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出借人在出借时首先应注意保存好相应证据,如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并尽可能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借款,保留催要借款的证据,以便在借款人不还款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出借人还要及时在借款期限内向借款人催要借款,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或者因出借人死亡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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