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件应当由谁提起,留置权要通知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安然

一、留置案件应当由谁提起

留置案件由监察机关提起。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是可能逃跑、自杀的;三是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是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下,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这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的一项重要手段,目的在于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留置权要通知吗

留置权的行使通常需要通知债务人。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通知债务人是保障债务人知情权的要求。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能无法知晓其财产被留置的状况,也难以采取相应措施。

(二)在实际操作中,通知债务人也有助于确定留置财产后的一系列事务。例如通知中可以明确告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若逾期不履行,债权人可能会就留置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等相关事宜。

(三)通知也体现了留置权行使的正当程序原则。虽然不同情形下通知的具体要求和方式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通知是留置权行使过程中一个必要的环节。

三、律师是否是属于留置对象

律师不属于留置对象。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其针对的主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等特定主体。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职业角色主要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为委托人进行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提供法律意见等事务,与留置措施所针对的职务违法犯罪主体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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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律师是否是属于留置对象,律师被留置判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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